《新下級學》第九章第一節下——下級十誡

十誡是相互勾連的,好比只有作到第1誡「學法」,纔可能在第2誡中發現規則中違法、無效的部分,也才能更好地作到第6誡「辦事合規」。第4誡「不揣摩上級心思」、第5誡「留下證據」和最後兩誡「D日技巧」「反彈」是同一內核的不一樣體現,不敢保護本身的奴隸毫不敢執行這四誡。本節的最後,結合3個例子講解十誡。網絡

 

第一個例子。工具

如今常見這種論調:下級應該自動地、超額地完成上級佈置的任務,姑且叫它「飽和執行」吧。好比上級要下級問對方何時過來,下級就要彙報對方到來的日期、來幾我的及職務、聯繫方式、交通工具、預約酒店,還要一併安排接待人員和會議室。再好比上級要求「掃地」,下級就得不但掃地,還要拖地,還要把桌椅窗臺都擦一遍、洗窗簾換地毯,簡直就是大掃除。小J由於只掃了地,被上級批評,老A教導小J說:學習

「你猜不透老闆的心思,活該你捱罵。事件

「當員工就是要儘量的想到老闆的心思,這樣的人才會在職場混很順暢。原理

「或者說是領導對你的指望過高了,他所認爲的掃地就是大掃除,而你認爲的掃地就是掃地,因此就有個表達的分歧。技巧

「對於這個事情, 第一次就當學習了, 後面再有任務就長點心, 和領導保持一致。」總結

老A錯在哪裏呢?項目

飽和執行的壞處,首先是交流混亂。若是上級說「掃地」實際上是「大掃除」,那下次他說「大掃除」,下級還不得把房子翻修一遍?上級要怎麼才能讓下級相信「個人意思就是個人意思」?固然,若是這個環境中這句話確實就是有這個含義,則不算飽和執行。好比對某些行業人員來講,「問一下對方何時來」確實表示啓動一系列接待流程,這是他們的行話。時間

其次是工做失控,包括:下級錯過了其它事,畢竟下級的精力有限;下級自做主張作了不應作的事;下級無心中知道了不應知道的事。甚至,有的下級會故意在某些工做上精益求精,實則逃避其它工做或另有目的。職場

再次是交易不公。上級用工資買下級的勞動,他嘴裏說只要買個「掃地」,實際卻要獲得「大掃除」,要臉嗎?若是這很公平,那麼上級也應該在發工資以外,還要替下級交稅,還要替下級投資理財,派車接送下級去銀行拿錢,幫下級弄到各類消費優惠……。

有的下級原本就很忙,寧肯義務加班也要飽和執行,就是廉價傾銷勞動,就是工賊。或許有人以爲本身有權作工賊,也確實有少數幸運工賊爬上去了。但多數工賊除了加速折舊本身,沒多賺到什麼。

老A的錯誤,首先是違反了第4誡,其次是第2誡。應該和規則而非上級保持一致。只有長期穩定的上級態度,纔可能成爲規則。若是他今天認爲「掃地」是「掃地」,明天又認爲「掃地」是「大掃除」,怎麼能成爲規則?

 

第二個例子。

某機械公司的上級要求工程師給他一張機器的氣路示意圖,工程師也確認過了,上級說我就要一張示意圖。但當工程師真給他示意圖時,他又說太簡單,批評下級,搞得好像下級是偷工減料、不想幹活似的。來回折騰幾回,最終給了他一大堆東西,至關於標準氣路圖,含動做流程和工做原理,以及工程師額外附加的一些講解。若是上級一開始就說明要這些東西,能節省不少時間。

「氣路示意圖」的畫法是有通用的行業標準的,但這位上級就是要特立獨行,真正作到了「說本身(才懂)的話,讓別人走(彎路)去吧」。下面是可能的緣由:

也許是權術——這位上級就是要整整下級,或者顯示本身在項目中的存在;

也許是口誤——他是無心說錯了又忘了改正;

也許是無知——他根本不知道行業標準;

也許是執拗——他知道行業標準但就是習慣這麼說;

也許是虛榮——他看不懂示意圖又很差意思明說,才這樣「請教」下級。

不管如何,他何德何能把工做量和批評加諸下級頭上?

面對這種上級,下級的對策,在羣體方面是第4誡,固然總有些下級作不到。我的方面首先是穩定心態,不懼怕也不生氣,動用第10誡。每次上級提意見,就說「你上次說是要XXXX,如今又變了。我要回去從新作一個。」隨後回去不緊不慢地重作。毫不爲此無償加班。若是所以影響了其它工做,要在工做日記中註明或運用D日技巧。

 

第三個例子:浦東機場救護車接機事件。

2019年12月7日,浦東機場的一輛救護車閃着警燈來到航站樓出口。你們都覺得它是接病人,倒是接了幾個大包小包、精神煥發的旅客。此事曝光後引發網絡輿情。浦東機場隨即查清事實並公佈處分決定。原來是浦東機場的科長Y打電話給駕駛員M,讓他「安排」一輛車接本身的私人親友。M說「只有救護車」,Y「未提出異議」,M便「擅自」讓另外一駕駛員Q開着救護車去接人,因而有了前面的一幕。處分結果:Y和Q開除,M記大過。

雙引號裏的字是浦東機場官方通報的原文。 「安排」,代表M應該是班長之類,整個指揮鏈條是Y → M → Q。Y被開除自沒必要說,M和Q爲何待遇不一樣?處分公佈後,社會上有人認爲是M「甩鍋」給Q,爲最底層的Q感到不平。但重新下級學的角度看,這個處分很公平。一樣面對不當指示,M作出了提醒,告訴Y「只有救護車」,而Q什麼都沒作。實際上M事先確定會告訴Q接什麼樣的人,Q不可能不知道這是不當指示。

從證據角度看。官方採信了M提醒而Y未提異議這個情節,此情節也許有電話錄音爲證,也許沒證據但雙方都承認了。這成了M的免死金牌。固然M的責任仍是很大的,他執行了Y的「無聲指示」。

而Q連提醒的情節都沒有。也許Q向官方申辯過,但未被採信。根據常識,M應該是當面和Q說話的,Q也可能提醒過,但他沒有證據。客觀上,也不能要求Q未卜先知地偷偷錄音。但出車總要有出車單的,這不是證據嗎?雖然不瞭解浦東機場的具體用車制度,但我推測應該有出車單而且由M填寫,M應該沒有如實填寫甚至根本沒填,因此官方通報才說「擅自」。Q面對這樣的出車單還開車,就是主動放棄免死金牌。退一步,就算制度不健全沒有用車單,Q也應該想法蒐集證據,包括短信確認。

再看執行。Q若是不閃警燈,可能還好些。閃着警燈,引人注意不說,法律上表示「本車在執行任務」,性質徹底不一樣了。因此說Q也沒作到「謹慎執行」。

綜合以上兩點,Q的處罰是應該比M重。

若是給Q一個後悔的機會,他應該這樣作:

  1. 填寫出車單,其中註明接什麼人。沒必要太詳細,足以代表非病人便可。並堅持要M簽字。
  2. 不開警燈,低調接人。

 

假如Q真這樣作,他的處分確定比M輕得多,甚至不處分也說得過去。

固然,Q會擔憂之後M給本身穿小鞋,M也會擔憂Y給本身穿小鞋。可是和最終的嚴厲處分相比,穿小鞋算什麼呢?牛就是怕鼻子那點疼,才一直讓人牽着,拉犁耕地,進屠宰場。其實牛真發瘋時,人根本牽不住的。

總結:M和Q違反第二、四、5誡。他倆誰對上級說「真的要這樣嗎,請確認一下」,誰就確定不會犧牲了。

相關文章
相關標籤/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