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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部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爲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肯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須要的合理時間;可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三十七條評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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