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練軟考知識點整理-項目合同的類型

買方與賣方的風險分擔由合同類型決定。一般所選擇的合同類型以及具體的合同條款和條件,決定着合同雙方各自承擔的風險水平。併發

按項目付款方式劃分的合同分類:ide

(1)總價合同設計

   總價合同又稱固訂價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肯定一個完成項目的總價,承包人據此完成項目所有合同內容的合同。blog

   這種合同類型可以使建設單位在評標時易於肯定報價最低的承包商,易於進行支付計算。適用於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確計算、工期較短、技術不太複雜、風險不大的項目,同時要求發包人必須準備詳細全面的設計圖紙和各項說明,使承包人能準確計算工程量。資源

   總價合同也能夠爲達到或超過項目目標(如進度交付日期、成本和技術績效,或其餘可量化、可測量的目標)而規定財務獎勵條款。另外也容許根據條件變化(如通貨膨脹、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降),以事先肯定的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最終調整。產品

  (1.1)固定總價合同(FFP)。FFP是最經常使用的合同類型。大多數買方都喜歡這種合同,由於採購的價格在一開始就肯定,而且不容許改變(除非工做範圍發生變動)。賣方有義務完成工做,而且承擔因不良績效致使的任何成本增長。在FFP合同下,買方應該準肯定義擬採購的產品和服務,對採購規範的任何變動都會增長買方的成本。it

  (1.2)總價加激勵費用合同(FPIF)。這種總價合同爲買方和賣方提供了必定的靈活性,容許必定的績效偏離,並對實現既定目標給予財務獎勵。財務獎勵一般與賣方的成本、進度或技術績效有關。績效目標一開始就要制定好,而最終的合同價格要待所有工做結束後根據賣方績效來肯定。在FPIF合同中,要設置價格上限,賣方必須完成工做而且要承擔高於上限的所有成本。class

  (1.3)總價加經濟價格調整合同(FP—EPA)。若是賣方的履約期將跨越至關長的時期(數年),就應該使用本合同類型。它有利於買賣方之間維持多種長期關係。它是一種特殊的總價合同,容許根據條件變化(如通貨膨脹、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降),以事先肯定的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最終調整。EPA條款必須規定用於準確調整最終價格的、可靠的財務指數。FP—EPA合同試圖保護買方和賣方免受外界不可控狀況的影響。im

(2)成本補償合同技術

   此類合同是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爲完成工做而發生的所有合法實際成本(可報銷成本),而且按照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外加一筆費用做爲賣方的利潤。成本補償合同也可爲承包人超過或低於預約目標(如成本、進度或技術績效目標)而規定財務獎勵條款。

   在這類合同中,發包人須承擔項目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所以也承擔了項目的所有風險。承包人因爲無風險,其報酬每每也較低。這類合同的缺點是發包人對工程造價不易控制,承包人也每每不注意下降項目成本。

   這類合同主要適用於如下項目:需當即開展工做的項目、對項目內容及技術經濟指標未肯定的項目、風險大的項目。

  (2.1)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CPFF)。爲賣方報銷履行合同工做所發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並向賣方支付一筆固定費用,該費用以項目初始成本估算的某一百分比計算。費用只能針對已完成的工做來支付,而且不因賣方的績效而變化。除非項目範圍發生變動,不然費用金額維持不變。

  (2.2)成本加激勵費用合同(CPIF)。爲賣方報銷履行合同工做所發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並在賣方達到合同規定的績效目標時,向賣方支付預先肯定的激勵費用。在CPIF合同中,若是最終成本低於或高於原始估算成本,則買方和賣方須要根據事先商定的成本分攤比例來分享節約部分或分擔超出部分。例如,基於賣方的實際成本,按照80/20的比例分擔(分享)超過(低於)目標成本的部分。

  (2.3)成本加獎勵費用合同(CPAF)。爲賣方報銷一切合法成本,但只有在賣方知足合同規定的、某些籠統主觀的績效標準的狀況下,才向賣方支付大部分費用。徹底由買方根據本身對賣方績效的主觀判斷來決定獎勵費用,而且一般不容許申訴。

(3)工料合同

   工料合同又稱時間與材料合同(T+M合同),是兼具成本補償合同和總價合同的某些特色的混合型合同。在不能很快編寫出準確工做說明書的狀況下,常用工料合同來增長人員、聘請專家和尋求其餘外部支持。這類合同與成本補償合同的類似之處在於,它們都是開口合同,合同價因成本增長而變化。在授予合同時,買方可能並未肯定合同的總價值和採購的準確數量。所以,如同成本補償合同,工料合同的合同價值能夠增長。不少組織要求在工料合同中規定最高價值和時間限制,以防止成本無限增長。另外,因爲合同中肯定了一些參數,工料合同又與固定單價合同類似。當買賣雙方就特定資源的價格(如高級工程師的小時費率或某種材料的單位費率)迭成一致意見時,買方和賣方也就預先設定了單位人力或材料費率(包含賣方利潤)。

   這類合同的適用範圍比較寬,其風險能夠獲得合理的分攤,而且能鼓勵承包人經過提升工效等手段從成本節約中提升利潤。這類合同履行中須要注意的問題是雙方對實際工做量的肯定。

按範圍劃分的合同分類:

(1)總承包合同

   總承包合同也稱「交鑰匙合同」,發包人把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從開始立項、論證、設計、採購、施工到竣工的所有任務,一併發包給一個具有資質的承包人。

   這種承包方式有利於充分發揮那些在工程建設方面具備較強的技術力量、豐富的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專業優點,保證工程的質量和進度,提升投資效益。採用總承包的方式進行承包,發包人和承包人要簽定總承包合同。這種總承包合同既能夠用一個總合同的形式,也能夠用若干個合同的形式來簽定。

(2)單項工程承包合同

   發包人將信息系統工程建設的不一樣工做任務,分別發包給不一樣的承包人。

   單項工程承包方式有利於吸引較多的承包人蔘與投標競爭,使發包人有更大的選擇餘地;也有利於發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各個環節、各個階段實施直接的監督管理。缺點是各個單項工程在技術標準、工做範圍、進度、資源等方面的協調和銜接容易出現問題。

這種發包方式較適用於那些對工程建設有較強管理能力的發包人。

(3)分包合同

   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項目,再發包給子承包單位。

   它是指工程總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之後,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餘承包人,與其簽定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

   簽定分包合同應當同時具有兩個條件:第一,承包人只能將本身承包的非關鍵、非主體部分工程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並且不能夠進行二次分包;第二,分包工程必須通過發包人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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