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重點條款摘抄

1、《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重點關於安全風險評估、等級保護、信息系統審計、密碼應用和密碼安全測評條款要求以下:
第九條 除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覈報國務院審批的外,其餘有關部門自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以及經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產生的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備案文件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審批部門、績效目標及績效指標、投資額度、運行維護經費、經費渠道、信息資源目錄、信息共享開放、應用系統、等級保護或者分級保護備案狀況、密碼應用方案和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內容,其中改建、擴建項目還需提交前期項目第三方後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創建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採起技術措施,增強政務信息系統與信息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按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並按期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 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後半年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審批部門組織驗收,提交驗收申請報告時應當一併附上項目建設總結、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測評報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等)、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材料。
項目建設單位不能定期申請驗收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等材料報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增強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協同聯動,堅持「聯網通辦是原則,孤網是例外」。部門已建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需升級改造,或者擬新建政務信息化項目,可以按要求進行信息共享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覈;若是部門認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要求不能進行信息共享,可是確有必要建設或者保留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由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覈,經國務院批准後方可建設或者保留。
(一)對於未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複採集數據的政務信息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
(二)對於未歸入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總目錄的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三)對於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政務信息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
第三十條 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網信辦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務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項目建設中招標採購、資金使用、密碼應用、網絡安全等狀況實施監督管理。發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批覆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能夠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安排投資計劃、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網絡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增強對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的安全監管,並指導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落實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要求。
各部門應當嚴格遵照有關保密等法律法規規定,構建全方位、多層次、一致性的防禦體系,按要求採用密碼技術,並按期開展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確保政務信息系統運行安全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數據安全。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增強對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的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和高效,推進完善並監督落實相關制度政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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