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股權的退出機制

即離婚機制。 以前有創業朋友提到,他們四人合夥創業。創業進行到1年半時,有合夥人與其餘合夥人不合,他又有個其餘更好的機會。所以,他提出離職。可是,對於該合夥人持有的公司30%股權該如何處理,你們卡殼傻眼了。 離職合夥人說,我從一開始即參與創業,既有功勞,又有苦勞;公司法也沒有規定,股東離職必須退股;章程也沒規定;合夥人之間也沒簽署過其餘協議,股東退出得退股;合夥人之間從始至終就離職退股也沒作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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