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考架構師(11)——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與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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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

《著做權》

(一)著做權法客體 

一、做品 
二、職務做品 
爲完成單位工做任務所創做的做品。學習

職務做品是用單位資源完成,或者合同約定的,著做權屬於單位,做者僅享有署名權。 
其餘職務做品著做權仍歸做者,但單位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而且在兩年內,未經單位贊成,做者不得許可其餘人、單位使用。翻譯

(二)著做權法主體

 著做權關係人,包括著做權人、受讓者。設計

一、著做權人與受讓者 htm

著做權人又稱爲原始著做權人,受讓者又稱爲後繼著做權人。blog

二、著做權人的肯定 
認定著做權人,根據創做事實。爲他人創做進行組織、諮詢、物質條件或其餘輔助工做,不屬於創做範圍,不被確認爲著做權人。繼承

若是創做多人蔘與,那麼著做權由合做的做者共同享有。做品能夠分割使用,做者對各自創做的部分能夠單獨享有著做權,但不得侵犯合做做品總體的著做權。資源

若是做者不明,做品原件的全部人能夠行使除署名權之外的著做權,直到做者身份明確。開發

若是做品受委託創做,除非合同約定,不然著做權仍歸屬受委託人。get

(三)著做權 

根據著做權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著做權人對做品享有5種權利:

(1)發表權:即決定做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

(2)署名權:即代表做者身份,在做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受權他人修改做品的權利。

(4)保護做品完整權:即保護做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取報酬權、轉讓權:即以複製、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和編輯等方式使用做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做品,並由此得到報酬的權利。

一、著做權保護期限 

1)著做權屬於公民的: 
署名權、修改權、保護做品完整權永不過時;發表權、使用權和得到報酬權保護期爲做者終生以及死亡後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做者死亡後,著做權按照繼承法轉移。

2)著做權屬於單位的: 
發表權、使用權和得到報酬權保護期爲50年(首次發表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內未發表,不予保護。單位變動、終止後,其著做權由承受其義務的單位享有。

二、使用許可 

  使用須要獲得著做權人的許可,並簽定合同,包括約定使用方式,範圍與期限,報酬,違約責任等等。合同有效期不超過10年。 但有些狀況能夠不經著做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但要指明做者姓名,做品名稱,不得侵犯其著做權。如 我的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做品等。

  若是做品是委託創做的,著做權的歸屬應經過委託權和受委託人之間的合同來肯定,若是沒有明確的約定,或則沒有簽定相關合同,則著做權仍屬於受託人。

得到著做權從軟件完成之日起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一):著做權人肯定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軟件開發能夠分爲合做開發、職務開發、委託開發三種形式。

(1)合做開發。對於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開發者或組織合做開發的軟件,著做權的歸屬根據合同約定肯定。若無合同,則共享著做權。若合做開發的軟件能夠分割使用,那麼開發者對本身開發的部分單獨享有著做權,能夠在不破壞總體著做權的基礎上行使。

(2)職務開發。若是開發者在單位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符合如下條件,則軟件著做權應歸單位或組織全部。•針對本職工做中明確規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開發出的軟件屬於從事本職工做活動的結果。使用了單位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並由單位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3)委託開發。若是是接受他人委託而進行開發的軟件,其著做權的歸屬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定書面合同約定;若是沒有簽定合同,或合同中未規定的,則其著做權由受託人享有。

另外,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做權的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合同規定,若未明確規定,其著做權應歸任務接受方全部。

 

計算機軟件也屬於做品。因此也適用著做權法。除此而外,也有一些特色: 
一、受保護軟件必須固化在有形物體上,如硬盤、光盤、軟盤等。 
二、合法複製品全部人權利:獲得著做權人許可,複製品全部人能夠:、 
1)將軟件安裝到設備中 
2)備份複製品,但這些備份不得再轉給他人 
3)能夠修改該複製品,但不得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4)出於學習研究,安裝、存儲、顯示等方式,能夠不經著做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商標法及實施條例》

(一)商標使用期限 
10年。期滿後能夠續期,但必須提早6個月申請;若是期間未申請,還有6個月寬限期;再不申請,註銷。

(二)註冊商標的申請 
多個申請人同一天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商標,則申請人提供註冊前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先使用者先得;若是都沒有證據,則協商解決;協商無果,抽籤。

(三)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 
如下行爲侵犯商標權,敬請留意: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標 
二、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若是銷售方不知道是侵權商品,而且能證實來源合法,則不承擔相應責任) 
三、僞造或銷售他人註冊商標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更換其註冊商標

商標註冊人死亡或終止,自死亡或終止日起1年期滿,沒有辦理轉移手續,任何人均可以申請註銷該商標。

 

《專利法及實施細則》

 

(一)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科學發現、疾病診療、動植物品種、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不可以被授予專利權。

(二)肯定專利權人 
發明人或設計人。組織、提供方便、輔助、諮詢意見者不算。 
職務發明專利人爲單位。

所謂職務發明,指單位任務、或利用單位資源、或離開單位1年內,與原單位工做任務相關的發明創造。 
非職務發明,單位無權阻止我的申請。多人申請,專利權歸最先申請者。

專利權保護期限20年,外觀設計專利10年。獲得專利權要交年費,不交則被終止。另外,任何單位和我的均可以申請專利複審,複審不經過則專利權終止。

特殊狀況下,國家能夠強行獲得許可。

 

 

《反不正當競爭法》

 好比利用政府職權,限定商品購買,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等

 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具備經濟利益,具備實用性,而且已經採起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商業祕密進行了保護,若是存在如下行爲的,則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別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祕密;

(3)違反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約定,披露、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祕密。

商標:

做爲一個商標,應該具有顯著性、獨佔性、價值和競爭性四個特徵。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註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能夠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並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肯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籤的方式肯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餘人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籤的,視爲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籤的申請人。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爲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須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能夠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爲10年。

 

標準化:

國際標準:

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地方標準(DB):

企業標準(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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