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使用場景分別是什麼?

abstract classinterfaceJava語言中對於抽象類定義進行支持的兩種機制,正是因爲這兩種機制的存在,才賦予了Java強大的面向對象能力。abstract classinterface之間在對於抽象類定義的支持方面具備很大的類似性,甚至能夠相互替換,所以不少開發者在進行抽象類定義時對於abstract classinterface的選擇顯得比較隨意。其實,二者之間仍是有很大區別的,對於它們的選擇甚至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理解是否正確、合理。我認爲正確運用好抽象類和接口,能夠優化軟件結構的設計,對軟件的擴展、維護帶來很大的便利。本文將對它們之間的區別進行一番剖析,試圖給開發者提供一個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的依據。編程

首先來理解一下抽象類。在面向對象的概念中,咱們知道全部的對象都是經過類來描繪的,若是一個類中沒有包含足夠的信息來描繪一個具體的對象,這樣的類就是抽象類。抽象類每每用來表徵咱們在對問題領域進行分析、設計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對一系列看上去不一樣,可是本質上相同的具體概念的抽象。好比咱們xpads 項目中的交易類就能夠理解爲一個抽象類,即期交易、遠期交易、掉期交易等都是繼承交易類的具體類。即期交易、遠期交易、掉期交易這些具體概念是實際存在的,而交易這個概念在問題領域中是不存在的,能夠理解爲一個抽象概念。正是由於抽象概念在實際問題領域中沒有東西與它對應,因此用以表徵抽象概念的抽象類是不能被實例化的。設計模式

接下來理解一下接口,接口是面向對象設計中的一組規範,是一組方法的集合體(也能夠定義一些常量),在一些軟件設計模式中提倡的面向接口編程,其實就是屏蔽實現類的內部處理,加強模塊的安全性、靈活性,達到軟件設計的高內聚、鬆耦合。安全

下面從三個方面進行比較:app

1、從語法定義層面看abstract classinterface優化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義Deal抽象類的方式以下:spa

abstract class  FxDeal 設計

                           private long dealsId;  //交易流水號對象

private long blockNumber;//套流水號繼承

private String appls;//產品類別接口

private String inputChannel;//錄入渠道

private String typeOfDeal;//交易類型

private String flagOfDeal;// 特殊交易標識

private String bankId;//業務發生行

private String customerId; //客戶號

private String customerName;//客戶名稱

private int customerType;//客戶類型

private double amount1;

private double amount2;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義Deal抽象類的方式以下:
  interface FxDeal {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al能夠有本身的數據成員,也能夠有非abstarct的成員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實現中,Deal只可以有靜態的不能被修改的數據成員(也就是必須是static final的,不過在interface中通常不定義數據成員),全部的成員方法都是abstract的。從某種意義上說,interface是一種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2、從編程層面看abstract classinterface

首先,abstract classJava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係,一個類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係。可是,一個類卻能夠實現多個interface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義中,咱們能夠賦予方法的默認行爲。可是在interface的定義中,方法卻不能擁有默認行爲,爲了繞過這個限制,必須使用委託,可是這會增長一些複雜性,有時會形成很大的麻煩。

在抽象類中不定義默認行爲存在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可能會形成維護上的麻煩。由於若是後來想修改類(通常經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表示)以適應新的狀況(好比,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給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參數)時,就會很是的麻煩,可能要花費不少的時間(對於派生類不少的狀況,尤其如此)。可是若是它是經過abstract class來實現的,那麼可能就只須要修改定義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認行爲就能夠了。

另外一個問題是:若是不是採用抽象類中的默認行爲,就會致使一樣的方法實現出如今該抽象類(或接口)的每個派生類(或實現類)中,違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則,形成代碼重複,一樣不利於之後的維護。所以,我認爲在abstract classinterface間進行選擇時仍是須要謹慎的,搞很差的話,是會給程序埋下一些隱患的。

3、從設計理念層面看abstract classinterface

         abstract classJava語言中體現的是一種繼承關係,父類和派生類之間必須存在「is a」關係,即父類和派生類在概念本質上應該是相同的。對於interface 來講則否則,並不要求interface的實現者和interface定義在概念本質上是一致的,僅僅是實現了interface定義的契約而已。爲了使論述便於理解,下面將經過一個簡單的實例進行說明。

  考慮這樣一個例子,假設在咱們的問題領域中有一個關於Door的抽象概念,該Door具備執行兩個動做openclose,此時咱們能夠經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定義一個表示該抽象概念的類型,定義方式分別以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餘具體的Door類型能夠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的Door。看起來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interface沒有大的區別。

  若是如今要求Door還要具備報警的功能。咱們該如何設計針對該例子的類結構呢(在本例中,主要是爲了展現abstract classinterface反映在設計理念上的區別,其餘方面無關的問題都作了簡化或者忽略),下面將羅列出可能的解決方案,並從設計理念層面對這些不一樣的方案進行分析。

  解決方案一:

  簡單的在Door的定義中增長一個alarm方法,以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麼具備報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義方式以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方法違反了面向對象設計中的一個核心原則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義中把Door概念自己固有的行爲方法和另一個概念報警器的行爲方法混在了一塊兒。這樣引發的一個問題是那些僅僅依賴於Door這個概念的模塊會由於報警器這個概念的改變(好比:修改alarm方法的參數)而改變。

  解決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alarm屬於兩個不一樣的概念,根據ISP原則應該把它們分別定義在表明這兩個概念的抽象類中。定義方式有:這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一個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另外一個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

  顯然,因爲Java語言不支持多重繼承,因此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是不可行的。後面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可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
若是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來定義,那麼就反映出兩個問題:1、咱們可能沒有理解清楚問題領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究竟是Door仍是報警器?2、若是咱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沒有問題,好比:咱們經過對於問題領域的分析發現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麼咱們在實現時就沒有可以正確的揭示咱們的設計意圖,由於在這兩個概念的定義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反映不出上述含義。

  若是咱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Door,同時它有具備報警的功能。咱們該如何來設計、實現來明確的反映出咱們的意思呢?前面已經說過,abstract classJava語言中表示一種繼承關係,而繼承關係在本質上是「is a」關係。因此對於Door這個概念,咱們應該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來定義。另外,AlarmDoor又具備報警功能,說明它又可以完成報警概念中定義的行爲,因此報警概念能夠經過interface方式定義。以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實現方式基本上可以明確的反映出咱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正確的揭示咱們的設計意圖。其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關係,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關係,你們在選擇時能夠做爲一個依據,固然這是創建在對問題領域的理解上的,好比:若是咱們認爲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報警器,同時又具備Door的功能,那麼上述的定義方式就要反過來了。其實在某些時候,這兩個特殊的類的使用是能夠互爲替換的,可是在較大規模的系統工程設計時,若是不能正確運用好它的話,可能會破壞程序的結構,加強模塊間的耦合度,給程序的維護與升級帶來較大的不便,但願你們可以細細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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