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從編程的角度來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均可以用來實現"design by contract"的思想。可是在具體的使用上面仍是有一些區別的。java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係,一個類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係。可是,一個類卻能夠實現多個interface。也許,這是Java語言的設計者在考慮Java對於多重繼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種折中考慮吧。編程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義中,咱們能夠賦予方法的默認行爲。可是在interface的定義中,方法卻不能擁有默認行爲,爲了繞過這個限制,必須使用委託,可是這會 增長一些複雜性,有時會形成很大的麻煩。spa

在抽象類中不能定義默認行爲還存在另外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可能會形成維護上的麻煩。由於若是後來想修改類的界面(通常經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表示)以適應新的狀況(好比,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給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參數)時,就會很是的麻煩,可能要花費不少的時間(對於派生類不少的狀況,尤其如此)。可是若是界面是經過abstract class來實現的,那麼可能就只須要修改定義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認行爲就能夠了。設計

一樣,若是不能在抽象類中定義默認行爲,就會致使一樣的方法實現出如今該抽象類的每個派生類中,違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則,形成代碼重複,一樣不利於之後的維護。所以,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間進行選擇時要很是的當心。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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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設計理念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從語法定義和編程的角度論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區別,這些層面的區別是比較低層次的、非本質的。本小節將從另外一個層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設計理念,來分析一下兩者的區別。做者認爲,從這個層面進行分析才能理解兩者概念的本質所在。對象

前面已經提到過,abstarct class在Java語言中體現了一種繼承關係,要想使得繼承關係合理,父類和派生類之間必須存在"is a"關係,即父類和派生類在概念本質上應該是相同的(參考文獻〔3〕中有關於"is a"關係的大篇幅深刻的論述,有興趣的讀者能夠參考)。對於interface 來講則否則,並不要求interface的實現者和interface定義在概念本質上是一致的,僅僅是實現了interface定義的契約而已。爲了使論述便於理解,下面將經過一個簡單的實例進行說明。繼承

考慮這樣一個例子,假設在咱們的問題領域中有一個關於Door的抽象概念,該Door具備執行兩個動做open和close,此時咱們能夠經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定義一個表示該抽象概念的類型,定義方式分別以下所示:ip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Door:ci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餘具體的Door類型能夠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的Door。看起來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沒有大的區別。

若是如今要求Door還要具備報警的功能。咱們該如何設計針對該例子的類結構呢(在本例中,主要是爲了展現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設計理念上的區別,其餘方面無關的問題都作了簡化或者忽略)?下面將羅列出可能的解決方案,並從設計理念層面對這些不一樣的方案進行分析。

解決方案一:

簡單的在Door的定義中增長一個alarm方法,以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麼具備報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義方式以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方法違反了面向對象設計中的一個核心原則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義中把Door概念自己固有的行爲方法和另一個概念"報警器"的行爲方法混在了一塊兒。這樣引發的一個問題是那些僅僅依賴於Door這個概念的模塊會由於"報警器"這個概念的改變(好比:修改alarm方法的參數)而改變,反之依然。

解決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屬於兩個不一樣的概念,根據ISP原則應該把它們分別定義在表明這兩個概念的抽象類中。定義方式有:這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一個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另外一個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

顯然,因爲Java語言不支持多重繼承,因此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是不可行的。後面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可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咱們一一來分析、說明。

若是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來定義,那麼就反映出兩個問題:一、咱們可能沒有理解清楚問題領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究竟是Door仍是報警器?二、若是咱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沒有問題,好比:咱們經過對於問題領域的分析發現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麼咱們在實現時就沒有可以正確的揭示咱們的設計意圖,由於在這兩個概念的定義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反映不出上述含義。

若是咱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Door,同時它有具備報警的功能。咱們該如何來設計、實現來明確的反映出咱們的意思呢?前面已經說過,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一種繼承關係,而繼承關係在本質上是"is a"關係。因此對於Door這個概念,咱們應該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來定義。另外,AlarmDoor又具備報警功能,說明它又可以完成報警概念中定義的行爲,因此報警概念能夠經過interface方式定義。以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實現方式基本上可以明確的反映出咱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正確的揭示咱們的設計意圖。其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關係,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關係,你們在選擇時能夠做爲一個依據,固然這是創建在對問題領域的理解上的,好比:若是咱們認爲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報警器,同時又具備Door的功能,那麼上述的定義方式就要反過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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