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在翻譯 Guido van Rossum(Python之父)的文章時,給他留言,申請非商業用途的翻譯受權。程序員
過程當中起了點小誤會,略去不表,最終的結果是:他的文章以CC BY-NC-SA 4.0
許可協議進行受權。部分對話以下:dom
CC 協議是一種受權許可協議,我曾看到過幾回,但瞭解很少,因此便查閱了相關的內容。網站
本文主要是做個記錄,既是加深本身的理解,也給有須要的同窗一個參考。ui
對於知識產權,一般有以下幾種說法:翻譯
注意最後一條的「Reversed」,它長得很像「Reserved」,但意思截然相反。3d
它們對權利的訴求由強轉弱,從一個極端走向另外一個極端。code
有幾個與此相關的概念:視頻
版權制度起源於十五世紀中期,那時西方發明了鉛活字印刷術(古登堡,現代印刷術之父),出現了大量盜版,爲了保護出版商的利益,政府出臺了版權法。blog
此後版權法在世界各地普及,演化出了不少門類,它們廣泛限定了一個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版權方受到壟斷保護(即 All Rights Reserved )。超出期限後,知識做品纔會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才變成自由版權。圖片
copyright 是一種限制性協議,有利於保護版權方的個體權益,可是也阻礙了知識做品的傳播,不利於社會的公共利益。
咱們常常會聽到一個詞「專利流氓」,說的就是版權被過分使用而形成的社會問題。舉個例子,某家商業公司居然曾「擁有」國旗國徽的版權。
copyleft 則是一種較爲寬鬆的協議,對應的思想是 Some Rights Reserved(保留部分權利),使用者只要遵照少數的列明條款便可。
copyleft 之因此會譯做「著做傳 」,由於有「減小屏蔽,自由流傳 」之義。
另外還翻譯爲「著佐權」,也是一字之差,跟英文原詞神似,很是有趣。
最後還有一個 copywrong(還有相似的「copyfree」、「copycenter」叫法),它屬於另外一個極端,無視版權,無拘無束。
copyleft 與 copywrong 都是對 copyright 的某種矯正,只是矯正的力度不一樣,整體而言,它們的目的都是促進知識做品的傳播,增進總體的社會利益。
在互聯網時代,它們隨處可見(可能不直接用這些叫法),極大地促進了自由軟件與開源社區的發展。
上圖中的 6 種主流的開源許可證,你應該有所耳聞吧,在咱們無償使用的各類軟件或代碼庫中,極可能就藏着它們的身影。
右側的 3 種(BSD、MIT、Apache)屬於寬鬆式許可證(permissive license),對使用者幾乎沒有限制,接近於極端的 All Rights Reversed(撤銷全部權利)。
左側的 3 種(LGPL、Mozilla、GPL)則屬於 copyleft 許可證,僅保留了少數關鍵的權利,此外不予限制。
通過一段簡要的鋪墊,幾個概念算是講清楚了,接着看 Python 之父在本文開頭所提到的那種許可協議吧。
CC 也是 copyleft 的一種,全稱爲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譯做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發佈於 2002.12.16,目前已發展到 4.0 版本。
> 官網地址: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
CC 協議是一個統稱,它有不一樣的實指,區別在於所保留的權利不一樣。
它聲明的基本權利有 4 種:
(注:還有一些基本要求,例如,使用者不可添加法律條款或技術手段來限制別人的合理使用。限於篇幅,這些內容就很少介紹了,詳見官網。)
按照是否保留某項權利,它們能夠排出 16 種組合,其中 4 種由於同時包含「SA」與「ND」,互斥而無效,還有 5 種不要求署名,基本沒人使用。
因此,只有 7 種經常使用的 CC 協議:
上圖只列出了 6 種,還有 1 種特殊的是 CC0 協議,它不要求任何權利,是「No Rights Reserved」,無版權要求,屬於自由版權。
這些協議被普遍用於各種互聯網產品中(主要是網站、視頻、圖片或文章),例如:
不少我的網站或文章,基本採用了"CC BY-NC-ND"或者"CC BY-NC-SA"之一。Guido 最初給我回復的是 ND 這種,後來才澄清爲 SA。
這幾種權利中,BY(署名)是不言而喻的,也就是咱們常見的「轉載時請註明做者和出處」,體現了對於原做者的最起碼的尊重。
另外的 3 種權利,值得再細細地辨析一下:
本文緣起於翻譯,快結束了,我再補充幾個跟翻譯相關的問題吧,並附上個人理解。
翻譯權是著做財產權的一種,屬於著做人全部,它的基本含義是:著做權人享有自行翻譯其做品和容許他人翻譯其做品的權利。因此,未經做者受權或者許可的做品,就不要翻譯了,翻譯了也不該發佈,不然就侵權了。
若是做者許可的是 ND,即禁止演繹,那麼,該做品是不容許被翻譯的;若是許可的是 SA,便是容許翻譯,但注意需「以相同方式共享」,即翻譯後的做品需支持他人繼續做出演繹;其它狀況,對翻譯行爲不做約束。
根據我國《著做權法》第十二條所述:
>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做品而產生的做品,其著做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做權時不得侵犯原做品的著做權。
即在不侵犯原做版權的前提下,翻譯做品的版權歸譯者全部。
從狹義的概念上看,翻譯屬於二次創做、屬於衍生、其「靈魂」是由原做品所賦予的,因此不能算是原創。原創應指獨立創做、全新發明,因此在此含義上看,翻譯不算是原創。
可是,還有一種具體的情境,例如在公衆號發文時標註的「原創」,此原創並不是是要做概念上的區分,而是要保護做者的版權,防止文章被人侵權轉載(甚至是被搶去標註原創),在此情境下,我認爲能夠標「原創」(有「翻譯」標記就更好了)。
因此,綜合來看,翻譯做品不是原創,但在特殊狀況下,又能夠是「原創」。
維基百科對於商業行爲歸納有 4 個要點:(1)以營利爲目的(2)發生交易行爲(3)出於雙方自願(4)符合法律規範
CC 協議所約定的 NC 條款,應參照如上解釋。因此,基於 NC 條款許可的翻譯做品,不該用於知識付費,也不該用於其它買賣交易,此外,通常而言, 捐助或者讚揚等行爲都不算是商業用途,則不受此限制。
做者簡介: 豌豆花下貓,生於廣東畢業於武大,現爲蘇漂程序員,有一些極客思惟,也有一些人文情懷,有一些溫度,還有一些態度。公衆號:Python貓
公衆號【Python貓 】, 本號連載優質的系列文章,有喵星哲學貓系列、Python進階系列、好書推薦系列、技術寫做、優質英文推薦與翻譯等等,歡迎關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