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不要存在多於一個致使類變動的緣由。通俗的說,即一個類只負責一項職責,這樣對某個類類的改變只會是一種緣由致使的。編程
定義一: 若是堆每個類型爲T1的對象o1,都有類型爲T2的對象o2,使得以T1定義的全部程序P在全部的對象o1都代換成o2是,程序P的行爲沒有發生變換,那麼類型T2是類型T1的子類型。設計模式
定義二:全部引用基類的地方必須能透明地使用其子類對象函數
定義三:子類能夠擴展父類的功能,但不能改變父類原有的功能spa
通俗而言:父類中凡是已經實現好的方法(除了抽象方法基本都已實現好),其實是在設定一系列的規範和契約,雖然它不強制要求全部的子類必須遵循這些契約,可是若是子類對這些方法任意重寫,就會對整個繼承體系形成破壞。因此應當儘可能避免。設計
建議:當子類方法重載父類方法時,方法的前置條件(即方法的形參)要比父類方法的輸入參數更寬鬆。(待研究)代理
定義:高層模塊不該一類底層模塊,兩者都應依賴其抽象;抽象不該該依賴細節;細節應該依賴抽象。對象
通俗來說:說的就是要面向接口編程。繼承
建議一:低層模塊儘可能都要有抽象類或接口,或者二者都有接口
建議二:變量的聲明類型儘可能是抽象類或者接口。好比Map<String,Object> map=new HashMap<String,Object>();原型
建議三:使用繼承時要遵循里氏替換原則。
定義:客戶端不該該依賴它不須要的接口;一個類對另外一個類的依賴應該創建在最小的接口上。
建議一:接口儘可能小(由於接口太臃腫的話可能致使實現類須要實現太多沒有的方法),但要有限度。
建議二:爲依賴接口的類定製服務,只暴露給調用的類它須要的方法,它不須要的方法要儘可能隱藏起來。
建議三:提升內聚,減少對外交互。使接口用最少的方法區完成最多的事情。
定義:一個對象應該對其餘對象保持最少的瞭解
最少知道原則,要把不需讓其餘類知道的方法隱藏起來
定義:一個軟件實體、模塊、函數應該對擴展開放,對修改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