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Java的Day03

知識點

繼承:

描述類與類之間的關係
       A 繼承 類B  -----> A 是類B 的子類ide

爲何要繼承:spa

  當程序中若是多個類存在有共同的屬性和功能的時候,須要把共同的屬性和功能提取出來放在父類中。讓其餘子類繼承這個父類,減小代碼開發,提升 代碼的複用性對象

    當子類繼承父類的時候,子類就會自動獲取父類中的屬性和方法
        Java中只容許單繼承,不能多繼承,一個類只能直接繼承一個父類
       容許一個類有多個子類,可是不能一個類有多個父類
       在程序中一旦聲明瞭一個普通類,自動繼承了Object類
       在類中的屬性私有化,對於子類來講不能直接使用,經過getter和setter方法來實現
       在子類中重寫了父類的方法,在子類中調用該方法時,調用子類重寫以後的方法。(就近原則)
       重寫機制:子類重寫父類中的方法,那麼在子類中,必須按照父類中的方法語法格式進行編寫。
     (返回值,方法名,參數都不能修改,訪問權限能夠改變,可是子類的權限不能小於父類的權限)
       若是在子類中的方法上有@override  那麼要求父類中必須有該方法;(@override  重寫,加強編譯性)
       若是子類想要子類去調用父類的方法 。super和static不能共存(在main方法外面聲明一個方法,調用這個方法。)
繼承

抽象類

  本質上仍是一個類通常會在父類中把方法定義成抽象方法,沒有方法體,抽象方法特徵是以分號爲結尾。如:public void test();
    普通方法特徵是以{} 爲結尾;
    普通類,不能存放抽象方法
    只能在抽象類中聲明抽象方法
    在類前面添加abstract關鍵字,該類就是抽象類
    在方法前面添加abstract關鍵字,該方法就是抽象方法
    在程序中通常狀況下,會把抽象類定義爲父類
    在抽象類裏面不能直接實例化對象,,具備系統提供的默認的構造方法
    在抽象類中既能夠聲明抽象方法,也能夠聲明 普通成員方法
    子類不用必須去重寫抽象類中的普通成員方法
    abstract  關鍵字會和其餘關鍵字一塊兒使用時會遇到的問題開發

    1.private :私有的,通常在類內部使用的,不容許外部類有權限訪問的
    2.abstract:抽象的,通常讓子類重寫使用的
    3.final: 最終的,不能夠修改。修飾方法時,該方法是最終的方法,不能重寫。
    4.static:靜態的,修飾方法,變量  凡是靜態的都屬於類。get

    靜態方法  通常經過類名去調用。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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