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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理財產品優化
1. 現有理財業務監管規則編碼
2. 理財業務的模式設計
3. 銀基合做3d
2、證券公司代理
1. 證券公司主要業務範圍blog
2. 證券公司資管產品分類事件
3、基金公司開發
1. 基金公司業務種類
2. 基金專戶及其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
4、信託公司
1. 信託公司業務種類
2. 投資範圍與投資限制
3. 信託的分類
5、投資人保護
1. 合格投資者
2. 產品銷售規則
3. 穿透原則
6、金融產品合規性的綜合考量
1. 產品設計合規性
2. 產品銷售合規性
3. 相關機構合規性
摘要:近年來,隨着我國金融市場快速發展及人們投資理財意識日益加強,傳統的理財方式遇到變革,人們不知足於穩健型的銀行儲蓄存款,各類創新型的理財產品以其高回報率吸引投資者的目光,加大了投資風險。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也給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增長了強大動力,促進金融市場格局的轉變和人們投資理財方式的轉變。互聯網金融天生具備成本低、覆蓋廣、效率高、發展快、管理弱、風險高等特色。創新性的金融產品加上互聯網化的銷售模式,使得人們愈來愈難看透所投資的產品的真實面目。本文試圖從監管機構角度出發分類分析產品的合規性,並結合券商、基金、信託、銀行自行發行或代理銷售的產品案例加以總結分析,以期爲你們後續學習打開思路。
一
銀行理財產品
1、現有理財業務監管規則
1.1從2004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誕生以來,銀監會共出臺29部相關文件/徵求意見稿對其進行監管,內容囊括理財業務的資格准入、投資方向、風險管理、操做規範等各個方面。具體列表以下:
標題 |
文號 |
14年徵求意見稿是否廢止 |
16年徵求意見稿是否廢止 |
商業銀行我的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
銀監會令[2005]2號 |
是 |
是 |
商業銀行我的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
銀監辦發[2005]63號 |
是 |
是 |
關於商業銀行開展我的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
銀監辦發[2006]157號 |
是 |
是 |
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
銀監辦發[2006]164號 |
是 |
-- |
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範圍的通知 |
銀監辦發[2007]114號 |
是 |
-- |
關於進一步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有關規定的通知 |
銀監辦發[2007]197號 |
是 |
-- |
關於調整商業銀行我的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
銀監辦發[2007]241號 |
是 |
是 |
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我的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
銀監辦發[2008]47號 |
是 |
是 |
關於進一步增強商業銀行我的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銀監辦發[2008]259號 |
是 |
-- |
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我的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銀監發[2009]65號 |
是 |
是 |
關於規範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銀監發[2009]113號 |
否 |
是 |
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我的理財業務報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銀監辦發[2009]172號 |
是 |
是 |
關於進一步增強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銀監發[2011]91號 |
是 |
是 |
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做有關問題的通知 |
銀監發[2013]8號 |
否 |
是 |
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
銀髮[2006]121號 |
否 |
否 |
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做指引 |
銀監發[2008]83號 |
否 |
否 |
關於進一步規範銀信合做有關事項的通知 |
銀監發[[2009]111號 |
否 |
否 |
關於印發《銀行業我的理財業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銀監發[2009]115號 |
否 |
否 |
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做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銀監發[2010]72號 |
否 |
否 |
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 |
銀監發[2010]102號 |
否 |
否 |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 |
銀監發[2011]5號 |
否 |
否 |
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理財合做業務的通知 |
銀監發[2011]7號 |
否 |
否 |
關於規範銀行理財合做業務轉表範圍和方式的通知 |
銀監辦發[2011]148號 |
否 |
否 |
關於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一期)運行工做有關事項的通知 |
銀監辦發[2013]167號 |
否 |
否 |
關於進一步作好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運行工做有關事項的通知 |
銀監辦發[2013]213號 |
否 |
否 |
關於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二期)上線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
銀監辦發[2013]265號 |
否 |
否 |
關於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
銀監發[2014]35號 |
否 |
否 |
2014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否 |
否 |
|
2016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否 |
否 |
1.2 銀行理財的投資範圍與投資限制
投資範圍 |
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發放信託貸款;公開或非公開市場交易的資產組合;金融衍生品或結構性產品;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參與新股申購;境外金融市場(《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我的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投資限制 |
1.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 2.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3.不得使用理財資金直接購買信貸資產; 4.禁止商業銀行我的理財資金投資劣後受益權; 5.非《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所指合格投資者的理財客戶的理財資金,不得投向房地產信託產品; 6.不得投資於可能形成本金重大損失的高風險金融產品,以及結構過於複雜的金融產品; 7.代客理財資金要與自有資金分開使用,不得購買本銀行貸款,不得開展理財資金池業務,資金來源與運用一一對應; 8.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9.禁止銀行理財產品之間的嵌套,但目前有放開嵌套的趨勢。 10.銀信合做 (1)禁股令:銀信合做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 (2)融資類銀信理財合做:如信託貸款、受讓信貸或票據資產、附加回購或回購選擇權的投資、股票質押融資等類資產證券化業務; (3)銀信合做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於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 (4)可投資於投資於權益類金融產品、具有權益類特徵的金融產品或政府項目; (5)信託公司信託產品均不得設計爲開放式。 11.銀證合做 (1)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 (2)不得將委託資金投資於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 |
1.3 根據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系通通計發佈的中國銀行業理財年度報告(2015)顯示,上述三種最終資產將近佔據了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餘額的90%。
1.4 關於銀行理財的最新監管規則
2016年7月27日,《2016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出臺。這次徵求意見稿吸納了原有28個關於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文件的重要內容,並提出一些創新性管理措施,從而造成一個更爲全面的監督管理文件。
新規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對銀行理財業務進行分類管理:基礎類業務和綜合類業務。
基礎類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能夠投資於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等資產。
綜合類理財業務是指在基礎類業務範圍基礎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還能夠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監會承認的其餘資產。
商業銀行從事綜合類理財業務的要求:除公司治理、監管評級良好等基本要素外,資本淨額不能低於50億人民幣。資本淨額達不到要求的將沒法從事非標業務。商業銀行首次開展理財業務的,應當首先開展基礎類業務,超過3年且符合綜合業務相應條件後,方可開展綜合業務,需向銀監會報告審批。
(2)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一樣,將理財產品劃分爲不一樣等級的份額,不一樣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後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理財產品。
分級理財產品經過分層設計,容易爲劣後資金輸送利益。劣後資金利用資金槓桿撬動更高的利益,也會面臨更大的損失。
(3)商業銀行不得投資各種資產受益權
其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銀行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不良資產及其受(收)益權,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以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僅面向具備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淨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除外。
(4)銀行理財計提風險準備金
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從淨利潤中計提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其中,除結構性理財產品外的預期收益率型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 50%計提;淨值型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和其餘理財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理財產品餘額的1%時能夠再也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後低於理財產品餘額1%的,商業銀行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理財產品餘額的1%。
(5)商業銀行每隻理財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淨資產的140%
「銀行資管業內多名資深人士表示,近兩年來,資管行業發生了較大變化,金融混業趨勢下,資金通道叢生,邊界模糊,而監管層的共識逐漸明朗,去影子銀行、去通道,增強表外監管,是愈發明確的大方向。」---經典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全文解讀》
2.理財業務的模式2.1 銀信合做-銀行理財+信託公司信託計劃2.1.1 銀行理財+信託計劃--信託貸款:銀行經過銀行理財產品募集投資者資金投資某信託計劃,信託計劃經過信託貸款發放貸款給某融資企業。經過上述模式,將表內貸款業務轉化爲表外業務。
2.1.2銀行理財+信託計劃--購買商業銀行表內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銀行經過銀行理財產品募集投資者資金投資某信託計劃,信託計劃購買銀行表內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從而實現擴大信貸規模的目的。
2.1.3上述模式已經被銀監會叫停。
爲避免商業銀行藉助銀信合做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貸款規模,自2009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範銀信合做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號、銀監發[2010]72號和銀監發[2011]7號),銀信合做業務逐漸被叫停。
「銀信理財合做業務」界定爲「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即信託計劃委託人僅限定爲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爲主體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的操做模式(如券商資管)則不在監管範圍以內;其次,要求將理財資金經過信託計劃發放信託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託受益權並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範圍以內。在傳統銀信合做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理財計劃投資標的設計造成了銀行對銀信合做規定的監管套利。
2.2 銀證合做-銀行理財+證券公司資管計劃
2.2.1銀行理財+證券公司資管計劃--直接債務融資工具(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債券產品)
在此模式下,投資人經認購銀行理財產品彙入理財資金,理財資金再購買證券公司發起的集合資管計劃或定向資管計劃,用來購買標準化的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的債權類資產。此模式無監管禁止。
2.2.2 銀行理財產品+資管計劃--貨幣市場工具
貨幣市場工具,指現金;一年之內(含一年)的銀行按期存款、大額存單;剩餘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之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之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期限在一年之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承認的其餘具備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在此模式下,投資人經認購銀行理財產品彙入理財資金,理財資金再購買證券公司發起的集合資管計劃或定向資管計劃,用來購買流動性高,風險小的貨幣市場工具。此模式無監管禁止。
2.2.3 銀行理財產品+資管計劃--非標準化債權資產
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者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帳款、各種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2.2.3-1投資信貸資產
2.2.3-2投資票據資產
2.2.3-3股票收益權+質押
2.2.3-4應收帳款/資產收益權
銀行理財資金經過資管計劃投資非標準化的產品風險太高,建議投資人在購買此類產品時,需謹慎閱讀理財產品的投資範圍,銀行做爲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也應披露最終資金所投資的底層資產的狀況及運營模式,披露投資風險。
監管要求:
銀行+定向資管計劃
A.禁止分公司、營業部獨立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B.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
C.禁止將委託資金投資於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
D.對合做銀行要求最近一年年底資產規模不低於30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監管趨勢:
(1)根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有放開銀行理財產品嵌套趨勢。
(2)將來可能禁止非標銀行理財嵌套除信託外的其餘資管計劃。
√非標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投資非標:容許
×非標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外的資管——投資非標:禁止
2.3 銀證信合做-銀行理財+券商資管計劃+信託計劃
2.3.1銀行理財+券商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委託貸款
因銀信合做被叫停,資管計劃不能進行直接放款,此模式是對上述狀況變通。
2.3.2銀行理財+券商資管計劃+信託計劃-信託受益權
甲公司爲A銀行的高端授信客戶,甲公司向A銀行申請28億元人民幣貸款。A銀行決定知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的貸款總量不足300億元。A銀行的放貸的考量:
(a)《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規定:「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爲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淨額之比,不該高於10%。」A銀行若直接放貸28億元,則觸犯該紅線;
(b)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貸款將大幅下降資本充足率;
(c)表內貸款移至表外的須要,實現避饒監管套利;
A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貸款;B銀行:形式上理財,實際上過橋;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信託公司:形式上信託,實際上過橋;甲公司:形式上使用信託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
此模式嵌套多個金融產品,是銀行規避監管套利的途徑,實質經過多個層級金融產品的包裝,模糊掉最終銀行資金的流向,逃避監管規則。如將來監管收緊,有違規嫌疑。
除上述途徑外,規避監管套利的模式還有以下幾種:
A.買入返售模式
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定《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得到信託受益權。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簽定《三方合做協議》,約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的信託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託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該模式下,銀行A爲信託貸款的出資方。
B.銀行理財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
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定《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得到信託受益權;過橋企業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A將該信託受益權包裝成保本型理財產品;銀行B與銀行A簽定《資產管理協議》,購買銀行A發行的上述保本理財產品。
在該模式下,銀行A爲過橋方,銀行B是信託貸款的實際出資方。
C.銀行理財計劃對接融資企業
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託計劃;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向我的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融資企業的信託受益權。
3.銀基合做3.1 銀行理財產品+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購買自有信貸資產
經過上述模式,銀行表內資產進行了表外化操做。
3.2 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購買他行的信貸資產並回售
二
證券公司
1.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範圍
投資銀行業務,目前國內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業務主要是證券承銷業務,即證券發行代理業務,指證券公司接受發行人的委託,藉助本身的經營網點和信譽,按照與發行人約定的方式與價格,在規定的期限內代理髮行有價證券的活動。
證券經紀業務,也即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指證券公司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理投資者買賣有價證券的行爲。代理買賣證券的風險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證券自營業務,指證券公司利用本身的資金和名義買賣有價證券的行爲,買賣證券的風險由證券公司自行承擔。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即資產管理業務,指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做爲受託投資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委託人的的投資意願,與委託人簽定資產管理合同,把委託人委託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託財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爲。
2.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分類2.1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爲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將客戶資產交由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資產託管機構託管,經過專門帳戶爲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投資 範圍 |
限定集合資管計劃 (1)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餘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 (2)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 |
非限定集合資管計劃 合同約定 |
(1)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央行票據、短時間融資券、中期票據、利率遠期、利率互換等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 (2)參與融資融券交易 (3)投資於中國證監會承認的其餘投資品種或境外金融產品。 (4)新股申購、證券回購、參與定增 (5)對流動性做出安排,在開放期保持適當比例現金、到期日在一年之內的政府債券或其餘高流動性短時間金融工具。 (6)未經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餘財產權利。 |
||
投資 限制 |
(1)不得違規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2)不得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3)單隻集合計劃參與證券回購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淨值的40% (4)未經許可不得投資票據等規定投資範圍之外的投資品種; (5)不得以委託定向資產管理或設立單一資產信託等方式變相擴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範圍; (6)不得經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及其餘公共媒體推廣資產管理計劃; (7)證券公司不得以直投子公司之外的其餘形式開展直接投資業務 |
|
投資額度限制 |
投資於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淨值20%,並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 |
|
投資證券限制 |
(1)單個集合計劃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集合計劃資產淨值的10%;集合計劃投資於指數基金的除外。 (2)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集合計劃資產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 |
|
自有資金參與限制 |
(1)以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計劃的份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總份額的20%,持有期不得低於6個月 (2)在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資金。 |
2.2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針對多個或單個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狀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經過專門帳戶爲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主要是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是進行其餘業務類型的一個通道和平臺,如高速公路、水利發電、租賃資產等創新型產品。
2.3 定向資產管理計劃
爲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經過專門帳戶爲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具體投資範圍由證券公司和客戶經過合同約定:股票、債券、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資產支持證券、融資融券等。
投資限制:
(1)不得將委託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2)不得將委託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3)銀證合做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或將委託資金投資於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
三
基金公司
1.基金公司業務種類
2.基金專戶及其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
2.1 投資範圍-全能通道
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基金子公司可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
2.2 投資限制
序號 |
限制事項 |
法規依據 |
1 |
子公司不得向母公司或其兄弟公司投資 |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餘子公司的股權,或者以其餘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餘子公司投資。」 |
2 |
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間關聯交易限制 |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進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爲不得存在利益衝突。」 |
3 |
母公司專戶不得投資於未經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餘財產權利 |
見上圖 |
4 |
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不得發放貸款,也不得借道銀行進行委貸,但仍可借道信託計劃進行委貸。 |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不得接受以「籌集的他人資金」對外發放委託貸款。 |
2.3 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分類——基金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專戶理財
類比項 |
一對一專戶理財 |
一對多專戶理財 |
募集人數 |
1 |
2—200 |
單筆委託 |
不低於3000萬 |
不低於100萬 |
委託規模變更 |
合同期內能夠追加和提現 |
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 |
基金子公司資管業務也可分爲「一對一業務」和「一對多業務」,相似於信託計劃中的「單一資金信託計劃」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而我的投資者通常接觸到的是「一對多業務」。
四
信託公司
1.信託公司業務種類
信託業能夠經營的業務項目依《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法可分爲以下:
(1)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本身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2)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餘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本身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3)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容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做爲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4)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5)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6)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7)代保管業務。
(8)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諮詢業務。
(9)以固有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10)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餘業務。
2.投資範圍與投資限制
投資範圍 |
(1)投資範圍廣,如券商資管產品、基金資管產品和信託產品自己 (2)債權、股權、物權及其餘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 (2)管理方式: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 |
投資限制 |
(1)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2)銀行合做產品的限制(見上文) (3)不得向房地產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土地儲備貸款等; (4)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5)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信託計劃實收餘額的30%; (6)不得將信託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於信託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託資金所有來源於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 (7)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8)不得將不一樣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9)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一樣信託計劃投資於同一項目; (10)集合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爲天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天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
3.信託分類3.1資金端分類:單一信託、集合信託3.2項目端分類3.2.1債權型-信託貸款
3.2.2股權型-真實股權型、名股實債
3.2.3收益權型-普通受益權、結構化受益權
3.3結構化信託及信託收益權的拆分轉讓
3.3.1《關於增強信託公司結構化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通[2010]2號)「結構化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根據投資者不一樣的風險偏好對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按照分層配置中的優先與劣後安排進行收益分配,使具備不一樣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經過投資不一樣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一樣的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託業務。」
3.3.2集合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爲天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天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限制目的:防止信託受益權轉讓給合格投資者之外的人
五
投資人保護
經過上述幾部分的討論,咱們基本瀏覽了券商、基金、信託、銀行這些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所須要遵照的監管規則、操做模式、投資範圍、投資限制等。在上述基礎上,咱們最後須要瞭解一下合格投資者規則、產品銷售規則及穿透原則。
1.合格投資者1.1合格投資者
綜合目前的監管法律法規,針對各種金融產品未有統一的監管要求。在不一樣產品的監管法則中,對投資者的資質要求通常圍繞兩個方面進行規定:一是風險承受能力,一是風險識別能力。針對風險承受能力方面主要是考察投資者的資產情況,包括可投資資產和財產收入狀況;風險識別能力主要是考慮投資能力,包括投資知識和經驗。
1.2不一樣產品對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資產產品類別 |
合格投資者標準 |
法律依據 |
集合資金 信託 |
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人民幣的天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餘組織; 我的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實的天然人; 我的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一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一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實的天然人。 |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 |
單一資產信託 |
普通類單一資金信託對合格投資者沒有法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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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境外理財信託產品(QDII) |
集合資金信託單個委託人的資金數額不低於100萬人民幣或按信託成立前一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佈相應匯率中間牌價計算的等額外匯; |
《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7號文) |
單一資金信託投資者單筆委託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
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QDII)適用報告制內部審覈口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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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
我的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公司、企業等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種集合投資產品視爲單一合格投資者。 天然人不得用籌集的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計劃。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餘組織用籌集的資金參與集合計劃的,應當向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提供合法籌集資金的證實文件;未提供證實文件的,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不得接受其參與集合計劃。 |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第二十一條 |
定向資產管理 計劃 |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淨值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各證券公司可在該最低限額基礎上,提升本公司客戶委託資產淨值的最低限額;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做爲本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九條 |
一對一基金專戶 |
爲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2012修訂)第十一條 |
一對多基金專戶 |
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可以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天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承認的其餘特定客戶。 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但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2012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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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理財產品 |
《商業銀行我的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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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高資產淨值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的理財產品 |
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 高資產淨值客戶是指知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客戶:(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很多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天然人;(二)認購理財產品時,我的或家庭金融淨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實的天然人;(三)我的收入在最近三年每一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一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實的天然人。 |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
債權直接融資工具 |
業務開展初期只有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進行了電子化報告和信息登記,並取得產品登記編碼的銀行資產管理計劃才能參與投資債權直接融資工具份額。 |
試點階段,相關文件爲徵求意見稿,暫未向社會公開 |
私募基金 |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 |
2. 產品銷售規則
根據華西證券研究所整理的各種金融產品銷售相關各種活動的詳細要求見下圖
3.穿透原則
穿透原則包括兩個層面的意思,一是從資產端考慮,穿透識別底層資產,即產品的最終投資範圍應該符合監管規定和合同約定,應將相關的底層資產的信息充分向投資者披露,若是將金融產品進行多層包裝,模糊實際最終投向,規避監管規則,須要經過穿透原則來識別最終投向;二是從資金端考慮,投資資金應該來自相關監管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要識別最終的風險承擔者是否爲合格投資者,以防止風險承擔和資產類別錯配,防止私募產品公募化。
公募產品與私募產品的重要區別指標之一就是投資者人數(200人),這個限制人數在《證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中均有規定。
關於合格投資人限制,須要穿透計算的相關規定:
3.1 信託產品穿透要求:《關於進一步增強信託公司風險監管工做的意見》(銀監會2016 58號文)
3.2 券商基金資管產品穿透要求: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經過聚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投資於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覈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爲合格投資者。
不被穿透覈查的: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3.3 上市公司定增穿透要求:上市公司定增,須要穿透識別合格投資者人數
2016年5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爲細則》:「向非合格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或者投資者人數累計超過200人,若同一資產管理人的多個同類型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標的徹底相同,應合併計算投資人人數。
六
金融產品合規性的綜合考量
綜合上面幾部分的總結與分析,針對金融產品合規性的考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作綜合分析。
1.產品設計合規性
經過上述一到四部分的具體分析,能夠總結出來各種金融機構發行金融產品的監管規則,包括投資範圍、規模限制、比例限制、嵌套限制、產品結構限制、穿透規則等。一個符合金融監管要求的金融產品才能更加充分的保護投資者權益,實現投資人資產運用的最大優化。
圖 華西證券研究所整理
2.產品銷售合規性
除了在產品設計層面應符合監管規定外,各金融機構在銷售或代銷金融產品時,應注意銷售行爲也要符合相應銷售管理規定,不能誇大或過分宣傳金融產品的收益,而忽視向投資者披露金融產品的風險,尤爲是在多個金融產品互相嵌套過程當中,要充分揭示底層資產信息。投資者在選擇金融產品的過程當中也要保持冷靜的態度對待風險與收益。
3.相關機構合規性
任何產品的設計及銷售都依託於合規合法經營的金融機構,若是各種金融機構自己就存在重大合規風險或違法監管規則設立的李鬼機構,只能讓金融產品合規設計與銷售成爲空談。對相關機構合規性的關注應更先於對自己金融產品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