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餘股東不一樣意將股權轉讓給他人時,應該怎麼辦?

解答:股權轉讓是股東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也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常常而廣泛的方式。可是,股權轉讓須遵循相應的程序,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通過其餘股東過半數贊成。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餘股東征求贊成,其餘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贊成轉讓。其餘股東半數以上不一樣意轉讓的,不一樣意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不購買的,視爲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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