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構造之設計可重用的類

如果q(x)是爲一個關於T型對象x的屬性,S是T的子類型,那麼q(y)爲S類型的對象y的屬性是可以證明的。 行爲子類型化和Liskov替代原則。 行爲子類型化 子類型可以增加方法,但不可刪除原有的方法 子類型需要實現抽象類型中的所有未實現方法 子類型中重寫的方法必須有相同或子類型的返回值 子類型中重寫的方法必須使用同樣類型的參數 子類型中重寫的方法不能拋出額外的異常 具體體現爲: 子類型具有更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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