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投資者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與發行人具備合做關係或合做意向和潛力並願意按照發行人配售要求與發行人簽署戰略投資配售協議的法人,是與發行公司業務聯繫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ide
1、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利弊工具
(一)引入戰略投資者的利佈局
一是提升資本充足率,保證業務持續發展。近年來,城商行息差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持續保持在85%以上,業務發展高度依賴信貸息差,資本金消耗過快。資本金充足率已經成爲城商行業務持續發展的關鍵財務指標,是否擁有雄厚的資本是城商行可否維持市場份額,推進業務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向戰略投資者增發新股,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補充城商行業務發展所需的資本金,使其資本充足率知足監管要求,保證城商行業務的持續發展。代理
二是實現股權多元化,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目前,地×××府一股獨大的控股可能使城商行偏離商業銀行的盈利定位變成準財政部門,尤爲是目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狀況下,地×××府爲了穩增加,有較強的干預城商行擴大信貸規模的衝動,在政府的干預下,大量的資金投向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兩高一剩」產業,埋下了金融風險的隱患。引進戰略投資者能夠造成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原來地×××府的一股獨大被打破,戰略投資者投入巨量資金,必然要積極尋求城商行控制權的再分配,引導城商行的戰略抉擇,這種變化有利於造成合理的、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加快城商行公司治理結構改革進程,使城商行真正成爲以盈利爲目標的企業,逐步擺脫地×××府的不適當干預。進程
三是引進先進的管理經營理念、技術和產品。目前,城商行在公司治理上還顯得粗放,精細化管理還沒有成型,公司信息管理系統也不夠完善,信息系統運用程度不高,產品仍以傳統信貸爲重點,中間業務發展後勁不足。經過與戰略投資者的合做,能夠低成本的引進戰略投資者的管理經驗、技術和產品等,提升城商行的業務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ci
四是提供融資投資便利,提高利潤空間。目前,城商行的資金來源高度依賴存款,同業拆借、債券等資金來源佔比在20%如下,資金運用高度依賴貸款,購買債券、股權投資等佔比較小。引入戰略投資者後,戰略投資者經過關聯交易能夠爲城商行提供廉價資金,拓寬了城商行融資渠道,城商行能夠投資戰略投資者的高收益金融產品,提升城商行資金收益水平。產品
五是擴大網點佈局,快速擴張業務。受制於監管限制,城商行異地直接設立分支機構面臨巨大的政策障礙,同時設立異地分支機構須要較高的進入成本,而經過引入戰略投資者,城商行就能夠利用戰略投資者已有的渠道和網點代理本行產品,例如,能夠經過戰略投資者進行異地兌付、銷售理財產品等,從而更快地從地方邁向全國。it
六是提高品牌形象,提升美譽度,城商行通過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爲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能否認,城商行大多仍是偏居一隅的地方性商業銀行,在全國範圍內品牌知名度還較小,引入知名的戰略投資者能夠藉助戰略投資者的品牌形象提高城商行業的形象,增長城商行融資的議價能力,方便城商行未來的上市,class
(二)引入戰略投資者的弊基礎
一是稀釋政府控制權。近年來,城商行在堅持商業化運做的基礎上,積極貫徹地×××府的經濟發展意圖,爲地方穩增加、調結構、惠民生提供了強有力的金融保障,爲推進地方經濟又快又好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實現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豐收。戰略投資者的引入可能會削弱地×××府對城商行的控制權,弱化地×××府的經濟調控手段,不利於地×××府運用金融手段推進當地經濟發展。
二是關聯交易風險。戰略投資者可能將城商行當成圈錢的工具,強行將城商行的資金據爲己有,或以低息向城商行借貸,或以高息向城商行拆出資金,或以擔保等手段侵犯城商行利益,對城商行正常經營構成威脅,甚至使其淪爲戰略投資者的投融資平臺,成爲戰略投資者事實上的白手套。
三是整合困難重重。雖然戰略投資者會帶來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產品,但因爲城商行與戰略投資者在企業文化、戰略定位、所處環境等方面的不一樣,這些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產品對城商行未必適用。同時,戰略投資者與城商行企業文化的融合是一個艱難而緩慢的過程,因爲雙方的理念差別,極可能在某些問題上產生巨大的意見分歧,提升雙方的協商成本,增長城商行運營成本。
四是投機套現風險。投機者以獲取股價差爲獲利目標,投資者以獲取股權分成爲獲利手段(雖然被稱爲戰略投資者,可是隻要能得到利潤,投資與投機對於戰略投資者是等效的。2008年金融危機後,中資銀行的國外戰略投資者們幾乎都對本身所持有的股份進行了大量套現、戰略投資者是否出於長遠的戰略目的參股銀行,這一點引起了爭議。引入戰略投資者後,一旦出現大量的套現拋售,將對城商行的可持續經營構成威脅。
五是國有資產流失風險。目前,國有銀行股的發行訂價通常採起按照市淨率法,然而因爲我國的特殊國情,銀行有政府的隱性擔保,加之城商行股改前地×××府對其進行了大規模的注資和不良資產剝離,每個納稅人都爲城商行的持續發展作出了貢獻。這些隱性資產並無能很好地考慮訂價的過程當中,引入戰略投資者的過程當中股權發行價通常偏低,容易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2、引進戰略投資者須要考慮的制約條件
(一)監管限制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做爲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箇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做爲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這從監管角度限定了城商行引進戰略投資者的股權比例,按照目前監管規定,戰略投資者是不能取得城商行控股權的。
(二)戰投市場供大於需求目前,大量戰略投資者急於地方商業銀行進行合做,國際金融機構欲藉此打開中國市場,國內大型商業銀行欲藉此拓展客戶羣體,國內非銀行商業銀行欲藉此打造全金融產品鏈,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欲借道進入金融業,戰略投資者市場整體供大於求,城商行牌照稀缺,這是城商行引入戰略投資者的一個有利因素。
(三)城商行競爭優點不明顯幾年來,城商行經過不斷完善公司治理,強化內控建設,大力拓展市場,增強信息系統建設,提升資產質量,各項業務取得了長足發展。但這與其餘國內大型的業務量及市場佔比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城商行的市場控制力還顯偏弱,這限制了城商行在尋求戰略投資者過程當中的議價能力,這是城商行引入戰略投資者的一個不利因素。
三。引進戰略投資者須要關注的問題
(一)戰略投資者的數量選擇。
引進單個戰略投資者。已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城商行中,一半以上採起此種模式。這其中,日照銀行、台州銀行、廊坊銀行、九江銀行、德州銀行、萊商銀行等引入的是國內戰略投資者,成都銀行、天津銀行、寧波銀行、青島銀行、吉林銀行、長沙銀行、廈門銀行等引入了境外戰略投資者。引進單一戰略投資者有助於戰略投資者與被投資者之間明晰權責,有利於戰略投資者意圖的迅速落實。不過,這種模式容易造成高度集中的股權和戰略投資者一家獨大的局面,城商行被控制的風險較大。
引進兩個戰略投資者。北京銀行、南京銀行、西安市商業銀行、煙臺市商業銀行、杭州銀行均以此模式引入戰略投資者。此種模式每每是基於兩家戰略投資者相互認同的基礎上進行的合做,兩家戰略投資者通常能造成協力,增長對城商行的援助力度。
引進多個戰略投資者,目前僅上海銀行引入多個戰略投資者,國際金融公司、匯豐銀行和上海商業銀(香港)三個戰略投資者的持股比例分別爲7%、8%、3%,這種模式進一步下降了戰略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使城商行股權更加分散,城商行被控制的風險進一步降低,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持股比例的分散也下降了戰略投資者參與決策的積極性,並且多個戰略投資者也容易引起搭便車效應。
(二)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國別選擇。
總結引進戰略投資者的27家城商行的選擇能夠發現,2006年以前引入戰略投資者的10家城商行無一例外地都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同時,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又以歐美的國際知名銀行及金融機構爲主.這種狀況從2006年7月開始有所轉變,在此以後,引入戰略投資者的17家城商行中有9家選擇境內的商業銀行,另外8家城商行的戰略投資者中也出現了馬來西亞、韓國、西班牙等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顯示了城商行在戰略投資者的引進上更趨理性和務實。
引入國際知名度金融機構能夠更大範圍的吸取國際先進經驗,快速提高城商行經營管理水平和品牌形象,在短期內實現盈利能力的提升,其弊端在於,受制於國內的現實國情,國際知名金融機構的管理經驗和先進產品並不必定適用於國內,嫁接性的引入國際經驗可能拔苗助長,引入國際非知名金融機構能夠爲城商行國際業務提供網點佈局,有利於城商行發展信用證、出口信貸等國際貿易融資,其弊端在於,國際非知名金融機構在城商行經營管理水平和品牌形象提高方面的幫助並不大,引入國內戰略投資者能夠大規模補給城商行資本金,爲城商行提供融資投資便利,擴大網點佈局,快速擴張業務,其弊端在於關聯交易風險較爲集中,國內戰略投資者投機套現家常便飯。
4、引入戰略投資者實施過程的方案
(一)引進前
在引入戰略投資者以前,應實施完全的股份制改造,經過資本金注入、不良資產剝離等方式改善城商行流動性水平、盈利情況、資本充足率等財務指標,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造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提升自身的投資價值,合理運用各種宣傳工具,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加強戰略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增長談判籌碼。,
(二)引入中
嚴格區分戰略投資者和投機者,重點考察投資者自身的資質、實力、戰略意圖和投資策略,其對城商行企業文化和發展戰略的認同程度,其合做意願的強烈程度,明確引入戰略投資的目的,若是城商行自身資本金缺口較大,應該引入資金實力雄厚的國內戰略投資者,若是自身管理和商譽有待提升,則應以引入國際戰略投資者爲主,儘可能造成國有股、境外戰投和境內非國有戰投的制衡機制,任何一方都不能擁有超過50%的絕對控股權,促使三方之間造成相互制約、互相合做的關聯關係。能夠要求與戰略投資者互相交換股權或者雙方交叉持有對方的股權,而不僅是單方面的向對方出售股權,從而造成更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和引進的投資者簽定相關協議,將其持有的股票持股鎖按期限要控制在5年以上,保證戰略投資者可以長期持股,加強雙方合做的穩定性。制定分階段退出,設立退出預批制度,戰略投資者決定從城商行退出時,必須擬定退出時間和退出步驟,而且向監管部門申報審批,在監管部門許可的狀況下,向公衆公開,在協議中明確規定從此雙方在投融資便利,管理、技術和產品引進,渠道共享等方面的具體合做內容和合做步驟,明確合做爭端解決機制,爲未來各類爭端預設預案,保持合做的長期性和可持續性,
(三)引入後
雙方積極履行合做協議的各項內容,努力縮短從資本融合到文化融合的時間,保持密切溝通,對合做爭議要採起積極態度,將分歧控制在可控範圍內,深化合做內容,強化合做意向,造成資金、管理、產品、人才、市場的全方位合做,積累相互信任,造成密切的利益共同體,實現合做雙方的雙贏。(蒐集自互聯網)
http://yiranboke.com/jg/analysis-of-city-commercial-bank-introducing-strategic-inves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