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遊戲玩家虛擬財產曾被盜 QQ號究竟值多少錢?

    QQ號究竟值多少錢?日前在深圳召開的全國網絡與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研討會上,專家們爲虛擬財產是否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問題爭論激烈。
    2003年,北京一網絡遊戲玩家辛苦兩年得到的全部虛擬裝備都不知去向,立刻去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未做爲刑事案件受理。
    2004年,北京兩名少年由於搶劫網絡中3個價值594元的「電子寵物」,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和拘役3個月。
    因爲法律規範還沒有明確,影響了司法實踐中的一致性。
 
     網絡犯罪的產業化鏈條
    2006年10月,地處深圳的騰訊公司首席執行官馬化騰以深圳市人大表明的身份向深圳市檢察院提交了一份報告,指出騰訊正成爲網絡犯罪的受害者,而現行的法律救濟機制卻存在不少問題。深圳市檢察院隨後成立以研究網絡以及知識產權犯罪爲主題的課題組。
    課題報告顯示,網絡犯罪如今已經呈愈演愈烈之勢。在騰訊公司,就曾經發生過馬化騰本人的兩個QQ靚號被網絡盜賊偷走的事件。實際上,當時年僅18歲的竊賊鄢某的「做案動機」僅僅是爲了顯示本身曾經「到此一遊」。當時的網絡犯罪可能是以好玩、好奇爲主,但後來卻在網遊產業的迅速發展中,被更多的人發現了其中的「商機」,變成了網絡犯罪的產業鏈。
    2006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破獲了一塊兒當時全國最大規模的互聯網虛擬財產被盜案。從2005年5月到2006年7月,該犯罪團伙共盜取QQ號碼和遊戲帳號、裝備300多萬(套),最多一天盜號30多萬個,經過淘寶網站出手獲利70多萬元。公安部門將該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南山區檢察院一位工做人員說,這個案子的最大特色是團伙做案,已經造成了一條完備的產業鏈——位於遼寧海城的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確,分別負責***的發送、號碼的盜取以及號碼的篩選。而長春的犯罪嫌疑人則扮演總經銷商的角色,在淘寶網上甩賣虛擬財產,或者交由位於全國各地的分銷商銷售。
    南山區檢察院人士向本報記者介紹說,目前檢方已經逮捕了11我的,另有一名主犯在逃,「還有一些是未成年人」。
    據有關部門估計,中國網絡遊戲市場已經接近300億元。與之相關的一個以遊戲帳號、遊戲貨幣和遊戲裝備等爲交易主題的市場也日漸興起。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顯示,有61%的遊戲玩家有過虛擬財產被盜的經歷,77%的遊戲玩家感到如今的網絡環境對其虛擬財產有威脅。
 
     刑法定罪的兩難選擇
    而關於虛擬財產是否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問題,目前學界見解不一樣。一方認爲,虛擬財產主要經過我的勞動得到,並且存在財產投入;能夠經過實際金錢購買方式得到,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之間存在市場交易,於是應受刑法保護。而另外一方認爲,虛擬財產不具備廣泛的價值,對於沉湎於遊戲的玩家而言,虛擬財產能夠價值千金,但對於局外人來講,價值連城的虛擬財產可能不值一文;另外,虛擬財產是虛擬的,只能在特定遊戲環境中存在,自己不具備價值;且虛擬財產的財富沒法回收,當遊戲服務器關閉時,玩家沒法將遊戲中得到的虛擬財產現實回收。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侯國雲就認爲,虛擬財產是商家不當斂財、巧取豪奪的一個圈套。若是保護虛擬財產,將盜竊虛擬財產行爲犯罪化,不但遏止不了虛擬財產盜竊案,反而會誘導更多的青少年和社會精英加入遊戲隊伍,還會擾亂金融秩序。
    據瞭解,在網絡遊戲業發達的美國、韓國,已經針對網絡盜竊行爲制定了專門的法律。韓國明確規定,網絡遊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備財產價值,網絡財物的性質與銀行帳號中的錢財並沒有本質的區別。
 
     司法實踐中困惑重重
    理論界的探討和法條的未決也影響了現實中的司法實踐。負責偵辦網絡案件的深圳公安局網警支隊一位官員告訴本報記者,儘管該單位天天收到10宗左右關於虛擬財產失竊的舉報,可是「基本沒有立案」。他表示,此類案件很難用侵犯財產權一類的法律條文去規範,「盜竊罪?詐騙罪?咱們很難認定」。
    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蘇敏華的瞭解,在面對侵犯虛擬財產案件時,司法機關內部常常會就「罪與非罪」問題發生激烈爭執。即便在肯定有罪的狀況下,以什麼罪名定罪也有不一樣意見,好比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經營罪、盜竊罪或者詐騙罪等。
    南山區檢察院的魏軍、周靜說,在公認的幾類虛擬財產中,Q幣等虛擬貨幣因爲在工商物價部門作了備案,1元人民幣等於1元Q幣,所以法律意義上的財物屬性比較明確。而遊戲裝備因爲也能夠在市場上公開交易,財物的屬性也容易被人接受。目前最大的爭議是,QQ號碼是否能夠被認定爲「財物」。由於尚沒法以各方都接受的方式評估QQ號的市場價值,也就致使了竊取QQ號碼的行爲難以被定爲「盜竊罪」。
    中國刑法學會會長趙秉志教授撰文指出,QQ號碼可以在網絡平臺交易自己也說明,它具備經濟價值。「所以與財產罪的調整對象並沒有差別。」趙秉志建議,最高司法機關應儘快就此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將虛擬財產歸入法律意義上的財產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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