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chain of responsibility職責鏈模式(行爲型)

20 chain of responsibility(行爲型) 對於一個請求,能自己做就自己做,做不了就推卸給下一個人;下 一個人能自己做就自己做,不能做再推卸給下一個人。 直接決定由哪個對象負責處理時,就需要推卸責任。我們可以將多 個對象組成一個職責鏈,然後按照它們在職責鏈上的順序一個一個 地找出誰來負責處理。 缺點:延遲 優點:將請求的發送方與其接收方解耦。 動機: 通過給多個對象處理請求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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