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韋伯的理想型
官僚制理論中,「合法性」與「合理性」是兩個最基本的概念,一切關於韋伯官僚理論的研究都須要從這兩個概念出發,才能把握其思想的真諦。「合法性」概念與「合理性」概念是緊聯繫在一塊兒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合理性」常常用於一種學理的解釋,傾向於技術化、科學化規範化。而「合法性」則常常用於政治學的解釋,傾向於統治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合理性
韋伯經過對西方社會歷史的考察,特別是對
資本主義社會的研究,發現理性化是資本主義社會發展來的一個特有的概念,他把其稱爲「
官僚制精神」。所謂「官僚制精神」,實質上就是一種「理性精神」。
這裏的理性精神具備多方面的含義:如規範官僚行爲的法律法規、組織程序及契約等等,這些是事先基效率和形式公正原則合理地制訂的;整個官僚體制具備嚴整的結構和內在邏輯,是體系化的;官僚的行選擇是基於邏輯分析並由理智控制的等等。所以,合理性是韋伯官僚制理論的重要學理預設,是他設計想型官僚制模式的一個最基本原則。
韋伯是從「理性化」特別是
工具理性和形式理性的角度來設計
官僚制的理論形態與制度框架的。韋認爲合理性有兩種形式,即形式合理性(或工具合理性)和實質合理性(或價值合理性)。所謂形式合性是指合乎工具理性原則的
科學性,也可以使用哲學的概念把它稱做爲邏輯
形式主義,它是一種純形式的客觀的、不包括價值判斷的思惟方式和立場,其主要表現是手段和程序的可計算性。
其一是指目的,或目的-手段理性。當代生活的突出之處是系統的目的理性行動,括明確的目標定義和對達到目標的最有效途徑的愈來愈精確的計算,這種行動對立於那種聽從傳統主義習慣的行動。
其二,理性概念還體現着一種行使理性(reason)的含蓄性質,而不管是否含有手段-目程式。「一種行動類型爲‘理性化’的,是指這種活動爲明確設計的規則所控制,是指對活動範圍的限精確,並涉及到專門概念和知識的應用,是指這種活動被系統地安排成內恰的總體。在這些特色用指工性行動時,它們意味着極其嚴格的操做上的精確性和可計算性。」
所謂實質合理性則指立足於某一信念理想的合理性,它是關於倫理主義或道德主義的一種合理性,僅僅對行動實行價值判斷——對行動的目和後果做出價值判斷。韋伯指出,實質合理性是傳統社會秩序的本質特徵,而現代社會的發展則要求從質合理性走向形式合理性。因此,經過對韋伯
官僚制的分析,咱們發現 「理性化」在韋伯的論述中大可劃分爲三個層次,即行爲動機的理性化、文化知識的理性化和制度結構的理性化。依照現代理性建起來的制度和組織是神聖的,它要求用這種合乎理性的標準去權衡各類行政行爲,克服「自由的隨意專和恩寵,懷有我的動機的施惠和評價。」
「精確、迅速、明確、精通檔案、持續性、保密、統一性、嚴的服從、減小摩擦、節約物資費用和人力,在由訓練有素的具體官員進行嚴格官僚體制的、特別是集權制的
行政管理時,比起全部合議的或者名譽職務的和兼任職務的形式來,能達到最佳的效果。
合法性
韋伯經過對
社會史的研究,發現命令和服從構成的每個社會活動系統的存在,都取決於他是否有能力立和培養對其存在乎義的廣泛信念,這種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從統治的角度出發,韋伯得出了合法的概念,它包含兩重含義,即對於處於命令-服從關係中的服從者來講,是一個對統治的認同問題;而對命者來講,則是一個統治的正當性的問題。統治的正當性與對統治的認同的總和就構成了統治的合法性。
爲了構建合法性的現代統治類型,馬克斯·韋伯曾探討過合法權力的三種權威基礎:我的魅力型(或叫里斯馬型)、傳統型和法理型權威。10 這三種統治類型有着各自不一樣的權力基礎與特性。我的魅力型統治建在某個具備非凡氣質的領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傳統型統治創建在對於習慣和傳統信仰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求之上,行政官員不過是君主的家臣,能夠世襲。法理型統治則創建在對於正式制定的規則與法令的正當行的要求之上。合理合法權威在現代社會中占主導地位,其它兩種權威主要出如今傳統社會中。三種統治類型具備統治的合法性,所不一樣的是現代統治把合法性與技術合理性結合起來,試圖經過技術合理性程度的提升爲合法性注入活力。這就表現爲在形式合理性上和
工具主義的技術設計上所做出的努力,特別是以形式化的律制度及其操做程序來把理論上的、意識形態上和技術上的努力整合在一塊兒,構成一個嚴密的合法性網絡體系。
以上述權威類型爲基礎,
韋伯相應地把社會組織劃分爲傳統組織、神祕組織、合理合法的組織這三種類型。
傳統組織是以
傳統權威爲基礎的組織。神祕組織是以我的魅力型權威爲基礎的組織。合法合理組織就是以合合理權威爲基礎的組織,這種組織也稱理想型
官僚制(Bureaucracy)組織。所以,統治的合法性與技術、形的合理性就成爲韋伯設計官僚制
組織理論的核心。
(一)政治與行政的分離。
第一,在實踐方面,
韋伯經過對德國市民階級的分析,指出德國的市民階級沒有成熟到成爲德國民的政治領導階級,他們「有着情願服從於官僚支配的心態,市民階級的價值取向能夠容許權力與文化政等問題被化約到技術層面,而政治能夠被縮小到一個徹底形式地維持國家存在的情況,不準有任何內容的實質目標——僅僅只是毫無信仰的平常照顧而已」。「政治厭倦症」、「非政治的精神」成爲德國市民級的價值取向。所以這就爲韋伯
官僚制理論中政治與行政的分離提供了實踐基礎。
第二,在理論方面,韋伯的官僚制理論與威爾遜的政治與行政兩分理論是緊密聯繫在一塊兒的。威爾發表於1887 年的《行政學研究》一文被稱爲是現代美國公共行政研究的起點,他本人也所以文而成爲國
公共行政學的創始人。他在書中指出,「行政學研究的目標在於瞭解:首先,政府可以適當地和成功進行什麼工做。其次,政府怎樣才能以儘量高的效率及在費用或能源方面用盡量少的成本完成這些當的工做。」爲了政府成功有效地完成工做,威爾遜又進一步提出了政治與行政兩分法原則,即把政制定與政策執行分開,「
行政管理的領域是一種事務性的領域,它與政治領域的那種混亂和衝突相距遠。」 這種理論的建構就爲
韋伯的
官僚制理論體系提供了學理上的支持,所以,有人把韋伯的官僚制論模式稱爲韋伯—威爾遜模式。
(二)科學管理原理。
20 世紀初,泰羅所領導的科學管理運動以及構建的
科學管理理論以巨大的聲勢在全世界產生了普遍影響,同時也爲韋伯的官僚制理論體系的構建提供了科學的實驗依據。科學管理的主要貢獻表如今:第一對事不對人的管理。這就剔除了管理者在管理中的價值影響,也爲韋伯
官僚制理論形式理性與價值理性區分奠基了基礎。第二,制度和程序化的管理模式。泰羅的科學管理是創建在企業組織由小規模的手工場向大規模現代工廠轉變的基礎上的,所以,其管理模式是以制度與程序爲主的,這充分體現了
韋伯的具理性與形式理性。第三,管理的分工與分權。在科學管理中,泰羅在組織的橫向和縱向上都提出了分工橫向的分工表現爲技術與知識的分工,而縱向上則表現爲管理權與操做權的分離、全部權與管理權的分離這些都爲韋伯官僚制理論提出政治與行政分離,在
行政管理上重視技術和知識理性提供了根源。
19 世紀70-80 年代英美兩國前後創建了文官制度,即
國家公務員制度。隨着英美兩國
公務員制度的一步發展,西方大多數國家相繼確立了公務員制度。文官制度的創建實行了新的
人事管理原則,主要包法制化、職業化、專業化、
價值中立、政務官與業務官分離等原則,這些原則爲
韋伯
官僚制理論的現實奠基了基礎。如職業化、專業化原則體現了
技術理性的特徵,而法制化、價值中立、政務官與業務官的離則體現了形式理性的特徵,這些都是韋伯構建官僚制理論的核心內涵,所以,咱們能夠說,韋伯官僚的
工具理性特徵就是經過公務員制度的創建與發展從理論走向實踐的。
在上述方法論、視角、定位、學理與實踐的基礎上,
韋伯構建了
官僚制
組織理論的模型,韋伯沒有官僚制的概念進行界定而是經過對其原則與特徵的描述來抽象出官僚制理論的核心內容。
(一)理想型官僚制組織理論的原則
1. 固定的官員管轄權原則。
2. 機構等級制度和多層次權力機構原則。
3. 機構管理以正式文檔爲基礎。
4. 機構管理一般是以全面的專業訓練爲前提條件。
5. 機構充分發展要求行政官員「工做能力」的充分發揮。
6. 機構管理遵循通常性規則。
(二)理想型官僚制組織理論的特徵
1. 法制化。現代行政管理機構「在其固定的和官方的權限範圍方面具備理論原則,這種理論原則一是以法規形式來加以規定的,也就是說是由法律或行政法規來規定的。2. 層級節制。在全部
官僚制政府機構中,都實行機關等級制和各類按等級賦予權力的原則,這意味一種牢固而有秩序的上下級制度,機構的各個層級都有固定的監督和監察制度。
3. 公私分開。官僚制
行政管理把官廳活動視爲與私人生活領域有明顯區別的事情:由公職人員及其自的物質設備、
文書檔案組成的辦公機關,與公職人員的私人住所分開;職務工做與私人往來分開;職上的財物與私人財物分開;
行政管理人員與行政管理物資分開(即他們本人不佔有本身管理的物資)。
4. 專業化。
官僚制的行政管理須照章辦事,而爲了應用規則,「職務工做,至少是一切專門化的職工做——這是現代職務工做的特色,通常是以專業培訓爲前提的」。並且在通常狀況下,「只有證實接培訓成績合格」才能正常履行專業化管理工做。
5. 專職化。當公共機關獲得了充分發展的時候,公務活動要求行政官員全身心地投入,而不計較規的上班時間。
6. 效果的可預見性。對於官僚體制來講,「可預見的規則」具備真正決定性的意義。
1、從合法性到合理性
在
韋伯的官僚制理論體系中,「合法性」(legitimacy)與「合理性」(rationality)是兩個最爲基本的概念,一切關於韋伯
官僚制理論的研究都須要從這兩個概念出發,才能把握其思想的真諦。在某種意義上,整個韋伯學術思想體系都是在這兩個概念的基礎上展開的,是對它們的進一步引伸與發揮。合理性是馬克斯·韋伯官僚制理論的重要學理預設,是他設計現代官僚制組織模式的一個基本原則,而合法性的概念則是他用以理解古代官僚制的鎖鑰。與現代官僚制相比,古代的各類類型的官僚制是不具備合理性的,可是這種不具備「合理性」的官僚製爲何會在古代中國、埃及、印度和中古的歐洲等地廣泛存在?韋伯的解釋是,這些
官僚制雖然不具備合理性,但卻具備合法性。
韋伯在《
世界經濟通史》、《
儒教與道教》、《
經濟與社會》等一系列著做中對官僚制發生與發展的歷史做了比較研究,他的結論是,任何一種合乎須要的統治都是具備合法性基礎的。既然官僚制可以在人類歷史上有着長期存在和發展的歷史,它就是以其合法性做爲存在的前提的。他認爲,官僚制是特定權力的施用和服從關係的體現。具備特殊內容的命令或所有命令獲得特定人羣服從的可能性可稱爲「統治」,這種統治主要是基於一種自願的服從。自願的服從又是以造成我的價值氛圍的「信仰體系」爲基礎的,做爲我的,他只有接受這種信仰體系,纔能有着行動的一致性、連續性,並且不會致使心裏的緊張並最終得到自願的服從。
韋伯把這種我的自願服從的體系視爲合法性體系。這種合法性體系的存在,使每個人都可以聽從來自權威的命令,無論這些命令是來自統治者我的,仍是來自於經過契約、協議產生的抽象法律條文、規章等命令形式。從權力關係的角度看,這是一個「命令—服從」的權力關係。有了這種命令與服從的關係,統治就天然而然地具備合法性了。
進一步說,合法性是來源於一種正當性的信念。韋伯認爲,正當性的信念能夠分爲兩大類別:一類是主觀的正當性,包括情感的正當性、價值合理性的正當性、宗教的正當性;第二類是所謂客觀的正當性,包括習慣的正當性、法律的正當性。在這兩類正當性信念的支持下,由心裏向行動的發展方向又可判明爲四種不一樣的行動類型:
(1)情感類型行動;
(2)價值合理性類型行動;
(3)傳統類型行動;
(4)目的合理性類型行動。
而在這四種類型的行動中,前三種都僅僅因爲情感的、價值合理性的、宗教的和習慣的正當性的緣由而擁有合法性,惟有最後一種類型的行動纔是獲得了法律正當性支持的行動,於是不只具備合法性,同時也具備客觀合理性。
與上述四種行動類型相對應的是三種類型的
支配行爲或者三種統治類型,即我的魅力型的、傳統型的和法理型的統治。我的魅力型統治,是創建在某個具備非凡氣質的領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行政職務不是一種穩固的職業,也沒有按正常途徑的升遷,全憑領袖我的意志的直接指定,其行政體制的特色是反覆無常性。傳統型的統治,是創建在對於習慣和古老傳統的神聖不可侵犯性的要求之上,行政官員不過是君王的家臣,無視其實際才能,但須聽命行事,爲官者能夠世襲,行政管理制度及官員帶有極大的附屬性。法理型的統治,是創建在對於正式制定的規則與法令的正當行爲的要求之上,是做爲法理型統治類型的
官僚制。在這三種體制中,我的魅力型的統治並無採用官僚制的形式,只有傳統型的和法理型的纔是官僚制的形式。可是,在這兩種官僚制形式中,傳統型的官僚制雖然是合法的,但卻不具備合理性,若是說具備合理性的話,那麼也屬於一種主觀化了的價值合理性。韋伯所極力追求的是客觀的合理性,即既具備合法性又具備合理性的官僚制。因此,他的所有理論工做的重點就放在了設計這種合法又合理的官僚制方案方面了。
應當說,韋伯是一個理想主義者,在他的官僚制理論中,是首先確立起一個合理性的概念,而後再進行合理性官僚制模型的設計。因此,他對歷史上的
官僚制所做出的描述是以合理性爲標準的,分析的結果是歷史上的官僚制都缺少合理性。既然如此,那就須要本身動手去創建一個合理性的官僚制。固然,官僚製做爲一種社會實踐的產物,是不可能由學者去創建它的工程的,但學者能夠描述它的理論模型,韋伯所做的工做就是這一性質的。因此說韋伯是合理性官僚制模型的設計師。根據韋伯的見解,官僚制首先是做爲一種組織形式而存在的,是組織存在的體制和制度。這種組織形式不管是在過去仍是如今,都表現爲一種上級對下級的領導、監控和下級對上級的報批、執行的層級制度。這是一切官僚制的基本特徵。可是,現代官僚制的新特色在於,官僚制組織中的官員,是根據契約關係僱傭和通過培訓並領取薪金的公務人員,雖然,做爲
官僚制組織,在結構上也分爲高級和低級,於是官僚也分爲上級和下級,可是,他們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工做,因此,他們之間不是一種附庸關係。因爲具備這些特色,現代官僚制與傳統的官僚制比較起來,就有着更大的優越性,它可以使行政事務得以很好的決策和貫徹,具備精確、嚴格、統一的特色。
具體地說,根據合理性原則以及吸取傳統官僚制存在的經驗所做出的官僚制設計具備這樣幾個方面的特徵:
第一,官僚制是法律化的等級制度,應當是一整套持續一致的程序化的命令—服從關係,任何官員的行動方向都是由處在更高一級的官員所決定的。官員所受到是非政治化的管理,對官員的評價主要是技術性的。
第二,官員間的從屬關係是由嚴格的職務或任務等級序列決定的,權力關係並不具備權力的個性特色,而是基於職務自己的組織構造,因此,要求徹底排除我的的情感糾葛。每個職位上的官員都有着明確而具體的權力,從而保證每一個人都可以照章辦事而不致越出其職權範圍。
第三,消除了人身依附關係。因爲權力來源不是出自血統的或世襲的因素,而是源於創建在實踐理性基礎上的形式法學理念和形式法律規定的制度,因此,官員的工做和利益不是由他的上司的我的好惡決定的,而是取決於制度所規定的行動的程序化、客觀化,他的年資、工做經驗、責任心和敬業精神等等均可以在形式上加以量化。這樣一來,我的的服從對象再也不是擁有特定職務的我的,而是我的擁有的特定職務,換句話說,他爲客觀的非我的的組織和組織目標服務。
第四,擁有極爲完美的技術化程序和手段,在專家的指導下平常的工做大部分與信息、各類知識、對信息的收集整理概括、多個可行的決策方案的提出以及論證等等,都會擁有技術性的支持,並且,組織目標及這些目標的確立過程也傾向於技術化和合理化。也就是說,根據科學化、技術化的理性取向,在管理的方法和途徑上倚重各種專家,促進整個官僚體系和組織行爲愈來愈科學化、合理化。
2、合理性的客觀性
韋伯關於現代官僚制的合理性設計是一種理想型設計,這種理想型設計與天然科學中的理想模式具備很大的類似性。那麼,這種具備充分合理性的官僚制在現實中是否存在以及可否存在?若是它僅僅是一個理想模型,在現實中存在的可能性就會大打折扣。因此,韋伯也不得不認可:官僚製做爲一種理想類型的思惟結構,也許象只是在假定的絕對空間中計算出來的物理反應同樣,在現實中是極少見的。在某種意義上,這種理想類型只是思惟構建的「烏托邦」。可是,韋伯又認爲這種理想類型並非憑空構造的,而是來自現實自己的,是經過對現實中那些典型因素的突出和強調得到的。對於這個問題,韋伯是這樣看的:「理想類型是經過單方面地突出一個或更多的觀點,經過綜合許多瀰漫的、無聯繫的,或多或少存在、偶爾又不存在的具體的個別的現象而成的,這些現象根據那些被單方面地強調的觀點而被整理成一個統一的分析結構。」因此說,韋伯所建構的
官僚制理想類型也就是他將歷史上的以及現實中的具體的個別的官僚制組織的某些主要性質和突出的特徵抽取出來,並經過綜合整理而成的精神產品。在現實世界中,幾乎不可能發現有哪個官僚制組織徹底具有官僚制的理想類型的所有特色。
韋伯試圖說明他在理論中構造理想型的合理性官僚制的理由,那就是:在歷史學的研究中,做爲歷史認識論的方法,「理想型」是認識的手段而非認識的目的,而對於社會學來講,就不是這樣了,社會學中的理想類型是由社會學的任務所決定的,由於社會學須要創建關於事件的通常法則,無論這些事件的時空意義如何。因此,對於一個社會學家來講,韋伯認爲本身的任務就在於創建一個理想的官僚制模型。的確,對於科學研究來講,韋伯的這一見解是合乎科學發展的通常原則的,於是,對於韋伯創建合理性官僚制的理想類型這一點也是無可厚非的。可是,科學不管是在建構理想類型方面有着多麼高度的純粹性,都應當以科學自身邏輯上的完整性爲前提,若是科學自身存在着邏輯上的悖論,那麼在邏輯斷裂帶上去創建理想類型就不能被視做爲明智的選擇。即便對於社會科學也是這樣,它能夠從社會現實中抽象出典型因素,但卻必須在這些典型因素中包含着現實完整的整體性,失去了這個整體性,也就意味着科學自身是一個畸形化的體系。韋伯的
官僚制理論偏偏是這樣,他做爲其理論基礎的合理性概念偏偏是一個不具備整體性的片面的合理性。片面的合理性又怎麼可以被稱做爲合理性的呢?不管是在平常用語仍是科學思惟中,片面的合理性都偏偏是不合理性。
因此,決不象有些學者所認爲的那樣,
韋伯在創建了官僚制組織的理想類型以後,應該將它與官僚制組織的實際狀況進行比較,但他並無做這樣的工做。其實這種比較不管作了仍是沒作,對於韋伯來講都不具備實質性的意義,並且在韋伯的時代,官僚制並不象20世紀那樣獲得了充分的發展和遇到告終構性的危機,即便韋伯作了比較也不能得出否認
官僚制理想類型的結論,甚至根據現實而對官僚制的理想類型做出修繕都是不可能的。由於韋伯在建構官僚制的理想模式的過程當中已經充分考慮過了做爲理論建構的理想模型與現實的差別性。因此,對於韋伯的理想官僚制模型來講,實質性的問題是做爲官僚制設計基礎的合理性概念自身就存在着邏輯斷裂帶。
韋伯創建理想的官僚制模型的努力是在歷史敘述中進行的,因此,他把官僚制的造成過程看做是社會的合理化進程,是社會關係的客觀化和物化過程當中的合理化。固然,這種合理化是歷史發展的結果。但韋伯並不認爲這個合理化進程是一個必然的歷史方向,而是以只有在特殊的歷史條件下予以理性思考並行動的市民的出現爲前提的。在韋伯看來,就行動而言,在傳統社會中,行動的手段、目的、價值和結果等各類組成要素的自律控制力都是很弱的,只是到了近代社會,市民行動的自律控制力才獲得加強,纔可能增長行動的合理性。因此,在整個
宗教社會學和社會史研究中,韋伯把合理性的出現,即合理化運動看做與西方社會的具體歷史條件聯繫在一塊兒的,僅僅在西方社會,纔出現了這種合理化的運動。在敘述的過程當中,韋伯把合理化的運動分爲行動的、價值領域的和杜會結構的等方面。依他看來,從行動的方面來看,在傳統社會,對行動的諸組成要素(即手段、目的、價值及結果)的自律控制力極其有限,而到了近代社會,其自律控制力獲得顯著提升,意味着行動的合理性也獲得提升。這就是咱們前面提到的韋伯關於行動類型的劃分,他把行動類型分爲四類,即目的合理行動、價值合理行動、情感行動以及傳統行動。從價值領域方面看,在傳統社會,諸價值領域還沒有分化,是互相融合在一塊兒,而到了近代社會,諸價值領域被分化爲具備相對自律性的部分體系,即認知—技術領域、審美—表現領域以及道德—實踐領域。同時,各價值領域處於持續的合理化—自律化過程。從社會結構方面來看,就是從傳統
官僚制向現代官僚制的轉換。
出於理想型官僚制設計的須要,韋伯在論述官僚制的合理性時,要求實證地對不一樣合理性進行客觀描述,也就是從事物因果關係上判明合理性的類別,從而代表他徹底是在實證主義的層面上對體現不一樣合理性的官僚制的分類。所以,韋伯區分出兩種合理性,即形式合理性和實質合理性。所謂形式合理性,是指在統治關係中,行動方式傾向於在其手段和程序等方面儘量地被加以量化,從而使得行動自己以及對行動結束後目的實現程序的預測成爲能夠被計算的任務。這是一種純粹客觀的合理性。實質合理性則徹底基於價值判斷的基礎,它對行動的目的和後果做出
價值評價,這些評價如是否合乎宗教信仰或宗教教義,是否符合習慣,是否表現出某種杜會美德或善行等。實質合理性只是關乎倫理主義或道德理想的一種合理性,它僅僅對行動實現價值判斷,極力強調行動的社會關注,忽視行動效率,這是一種主觀合理性。而形式合理性則與之相反,它不只把行動過程當作是可計算的,並且把目的自己也當作是可計算的。
韋伯認爲,目的其實就是意味着社會秩序的理性化,或者說就是使它表現出最大程序的可計算性。所以,形式合理性是工具—目的的,實質合理性則是倫理道德理想的。韋伯強調,實質合理性是傳統社會秩序的本質特徵,在現代社會,這種合理性已經基本失去了它存在的杜會氛圍。現代社會日趨繁複的生產與生活,必然要求把行動的效率提到一個十分重要的位置,社會管理必然愈益科層化。在經濟生活中,受到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法則的支配,公司不得不連續地、精確地並儘量以更大的
成本效益和更快的速度處理它的業務;在現代民族國家問題上,現代國家統治癒來愈依靠科層化的管理方式,使它的軍事、司法和
行政管理人員日益脫離行政管理組織的物質手段,領取工資和薪金的官僚完全擺脫了過去曾經被先賦的任職條件,他們已經被普遍地廣泛地僱員化了;在
公共生活領域中,報刊等社會輿論不只在內部造成了分工明確運做有序的機制,並且在外部也愈來愈與科層化的國家相互信賴,並受着受過專業訓練的各種活動家或黨派官員的指導。同時,社會
公共空間也日益官僚體制化:在政黨政治中,官僚體制化的政黨千方百計從技術上強化其操縱人民大衆的不聞不問和 「贊成」能力,並精細地事先計算本身行動的過程與所能達到的結果。既然形式合理性是社會發展趨勢所致,那麼在現代理想型的
官僚制設計中,突出強調官僚制的形式合理性和客觀性也就是瓜熟蒂落的了。由於,韋伯武斷地指出,「按照目的合理行動的角度,價值合理性老是不理性的」。
鑑於官僚制在實踐中的困境和理論上所受到的諸多詬病,當代韋伯的信奉者們在替韋伯辯護的時候,老是強調韋伯的合理性概念是出於敘述的須要。固然,從韋伯的著做來看,合理性概念也確實表現爲一種敘述的須要,是用以分析和理解現代社會特別是官僚制的敘述框架。實際上,狀況並非這麼簡單。由於,對於一個思想家來講,沒有什麼純粹的敘述,一切敘述都是服務於理論建構的,更況且韋伯並非以一個哲學家的身份而被學術界認可的,他是以一個社會學家而受到學術界注目的。他的目標並非用合理性的概念來分析近代以來的社會,而是要在合理性概念的基礎上構建理想的官僚制模型。至於韋伯在他的著做中所進行的不厭其煩的類型區分也不能證實他僅僅是一個社會學領域中的類型學家,他我的一再強調的所謂不受我的價值觀念影響的客觀實證的事實描述並無遮掩他構建理想的
官僚制類型的熱情。因此,在韋伯那裏,合理性概念歸根到底仍是從屬於理想官僚制模型建構的須要的。正是因爲這個緣由,使他割裂價值合理性與目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之間的關係,拋棄理論追求上的整體性而片面地強調工具—目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的客觀性。
3、客觀性的不可能性
韋伯在社會學研究中倡導「
價值中立」。而這種價值中立的原則也被做爲一個規範而被應用到公共行政的
官僚制組織設計中去了。因此,在官僚制中,人們看到的是體制的價值、結構的科學性和運行的技術化,但做爲這個體系中的主體因素的人的價值卻被忽略了。這樣一來,在官僚制的理想模型中,一切都從屬於科學的合理性。這個科學的合理性也就是
韋伯的形式合理性。擁有形式合理性的理想型的官僚制組織因爲分工明確、職責和權限清晰、等級結構合理、專業化程度高、擁有嚴格的規章制度和組織成員的非人格化而被韋伯看做爲有了「超過任何其它組織形式的技術優點」,並且,韋伯斷言,這種「充分發展了的官僚組織與其它組織相比較,就如機械與生產的非機械形式相比較。」可見,韋伯是充滿熱情地描述他的理想型的
官僚制的。
韋伯認爲,這種擁有科學結構的官鐐制組織具備公正、科學、高效率的優勢。固然,韋伯也看到官僚制中包含着權力被濫用的可能性,會存在着違法行爲、低效率、官僚主義等現象。並且他特別指出,官僚制的麻煩在於,官員們並不老是以他們應當遵循的方式行事,他們具備一種人類本能的趨向,試圖增大本身的權力,並擴充本身的權利。他們不是做爲一個忠實的僕人去行事,而是力求成爲他們所管轄的部分的主人。對文件的壟斷經常是他們手中極爲便利的武器,憑藉從官方情報到保密資料的轉換,憑藉仔細的證據處理和有選擇性的事實描述,即可以在
行政管理公正無私的幌子下,支配或強烈地影響政策,使政府的部長儼如他們本身部門的僱員或成爲傀儡人物。可是,
韋伯的追求依然是客觀化,他所提出的解決方案也依然是科學化的。由於他是這樣來設計救治官僚病的方案的:其一,實行行政職能部門內部的合議制,擴大決策參與範圍;其二,改變行政首長的非專業現象,由於只要非專業的官員依賴專業人員幫助,那麼真正的決定老是由後者做出的;其三,實行
直接民主制,保證政府官員直接受議會監督。因此,解決
官僚制所帶來的問題並非由官僚體制內部做出,只有到官僚體制的外部,才能找到解決官僚病的鎖鑰。
應當認可,韋伯的思想是矛盾的,做爲一個深受啓蒙思想和近代哲學薰染的思想家,他有着自由主義的信念,並崇尚
我的價值,可是,他的理論卻又表現出壓抑個性、祛除主動的思想。在他的官僚制
組織理論中,這種矛盾被單向度的客觀追求所徹底取代,他關於自由主義的和我的價值的信念徹底被官僚制組織的客觀性所埋沒。因此,合理性的官僚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種理想化或純理論性的組織制度,在現實中有不少難以實現的條件。最爲關鍵的問題是,
韋伯的
官僚制其實是一個道地的權力本位的體制,在這種體制下,支配官僚的是強烈的權力
拜物教,官僚們把對權力的追逐做爲其行政行爲的主要目標。這樣一來,就必然會在官員之間形成非道德的獵取權力的行爲,官員會把經過忠於職守和經過本身的行政行爲爲社會提供良好的服務的途徑看做一條十分困難的途徑,他們就會選取人情關係、投機鑽營等等途徑去獲取權力。這樣一來,就會在官員之間造成一個相互傾軋、爾虞我詐的氛圍,從而形成整個官僚制體系的內耗增長。
即便避開官僚制的實踐效應不談,單就韋伯官僚制描述的理論分析也能夠看到其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在這個客觀化、形式化的合理性的背後所包含着的是對人的否認。咱們知道,從文藝復興開始到
啓蒙運動,是在理性追求中踢開上帝,整個近代思想的發展都是在這一主題下進行的進一步深化,可是在非理性的領域中如何排除上帝的干擾和確定人的價值,是在
尼采宣佈上帝死了以後纔開始的。因此,從文藝復興到尼采的主流哲學是一個從確定人的理性價值到非理性價值的進步,而韋伯的
官僚制理論設計倒是與這一主流哲學相對立的。由於,它在這種科學化技術化的設計中片面強調客觀的形式合理性,從而在根本上否認了人,這無異於在官僚制中宣佈人的死亡。由於在韋伯看來,現代官僚制所意味着的是整個現代生活的科層化,而現代生活的完全科層化則意味着工具—目的論已徹底控制了通常社會心理。資本主義合理化過程在消滅和取代其餘形式生活的同時,自己也傾向於變成一種目的。這種工具—目的論與現代社會的效率相呼應,它或許是
社會進步的表現,也是社會發展進程中壓倒性的世界潮流。平常生活的一切領域都傾向於變得取決於紀律嚴明的等級制度、合理的專業化、我的自己及其活動的條理化工具化。
咱們認爲,歷史進步的趨勢是人的發展,在
公共行政的制度建設中,目標也是人的全面發展。人是社會的最高價值,是社會發展的動力,也是杜會發展的目的。這是一個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由於,杜會本位實際上也就是人本位,即突出強調人的地位、人的權利、人的尊嚴,突出強調人的個性發展和價值實現。這是公共行政制度建設的整體目標和最基本的價值取向。爲了實現這一整體目標和基本的價值取向,它的制度建設的內部考量就必須是以提升
行政人員的道德爲目標,要求行政人員的我的的發展與社會通常成員的人的發展走不一樣的道路。若是說社會的通常成員在人的發展這個方面是經過我的權利、我的尊嚴和個性的突出而獲得實現的話,那麼行政人員偏偏是須要在尊重他人的我的權利、維護他人的尊嚴和爲他人的個性發展提供保障的過程當中來得到本身人格的昇華,實現完善的道德修養,從而走向我的的全面發展。因此說,對於行政人員的來講,在社會整體中人的發展中的意義就在於我的人格的實現,而我的的人格是經過道德的發展而獲得實現的。
從行政法律的角度來看,現代
公共行政的權力體系也被稱做爲一種
行政受權機制。在這種行政受權中,
行政人員擁有着很大一部分
行政自由裁量權,這個
自由裁量權如何可以在行政人員的我的的行政行爲中保證其與公共行政的整體目標的一致性,主要是依靠行政人員的道德覺悟來提供保證的。固然,行政法律以及行政體系的制度設計謀求程序控制,但程序控制因爲自己就是與自由裁量之間存在着理論上或邏輯上的悖論,在實踐上也必然會有着難於處理的尷尬。因此,一切關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控制都不多是成功的。只有走出程序控制的思路,或者說把程序控制做爲一個強程序弱控制的地位上,儘量地突出行政人員的行政道德的做用,才能爲行政自由裁量權提供理想的做用途徑。
總之,
官僚制不該是一個消滅了人的管理體制,而首先應當是以人爲中心的體制。以人爲中心,就須要突出人的
主體性,就須要確定人的價值以及人的價值觀念的做用。這樣一來,官僚制的客觀性和合理性就轉換爲人的主體性和道德優先性。因此,咱們對於人的死亡和制度的興旺的對立是不能同意的,咱們所要看到的是制度的興旺成爲人的支持物。具體地說,就是
公共行政的法律制度等因素,應當成爲
行政人員行政行爲的支撐物,而不是專門用來限制和控制行政人員的工具。行政人員依賴於公共行政的法律制度而變得更增強大,能更有效地爲社會提供
公共產品。這就會得到法律制度與行政人員的主觀活動相協調的狀況,行政人員就不會到處感到法律制度與他的對立,而到處感到法律制度對他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