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爲異常交易行爲:
(一)以本身爲交易對象,大量或者屢次進行自買自賣;
(二)委託、受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我的代爲從事交易的客戶之間,大量或者屢次進行互爲對手方交易;
(三)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最新成交價格,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
(四)大量或者屢次申報並撤銷申報可能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餘客戶進行期貨交易;
(五)日內撤單次數過多;
(六)日內頻繁進行迴轉交易或者日內開倉交易量較大;
(七)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涉嫌存在實際控制關係的交易編碼合併持倉超過交易所持倉限額規定;
(八)大量或者屢次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九)經過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下單、快速下單影響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交易所認定的其餘情形。w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