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http://dev.yesky.com/436/7581936.shtmlhtml
在Java語言中, 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 是支持抽象類定義的兩種機制。正是因爲這兩種機制的存在,才賦予了Java強大的 面向對象能力。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間在對於抽象類定義的支持方面具備很大的類似性,甚至能夠相互替換,所以不少開發者在進 行抽象類定義時對於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選擇顯得比較隨意。其實,二者之間仍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對於它們的選擇甚至反映出對 於問題領域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理解是否正確、合理。本文將對它們之間的區別進行一番剖析,試圖給開發者提供一個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的依據。
理解抽象類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語言中都是用來進行抽象類(本文 中的抽象類並不是從abstract class翻譯而來,它表示的是一個抽象體,而abstract class爲Java語言中用於定義抽象類的一種方法, 請讀者注意區分)定義的,那麼什麼是抽象類,使用抽象類能爲咱們帶來什麼好處呢?
在 面向對象的概念中,咱們知道全部的對象都是經過類來描繪的,可是反過來卻不是這樣。並非 全部的類都是用來描繪對象的,若是一個類中沒有包含足夠的信息來描繪一個具體的對象,這樣的類就是抽象類。抽象類每每用來表徵咱們在對問題領域進行分析、 設計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對一系列看上去不一樣,可是本質上相同的具體概念的抽象。好比:若是咱們進行一個圖形編輯軟件的開發,就會發現問題領域存在着圓、 三角形這樣一些具體概念,它們是不一樣的,可是它們又都屬於形狀這樣一個概念,形狀這個概念在問題領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個抽象概念。正是由於抽象的概念 在問題領域沒有對應的具體概念,因此用以表徵抽象概念的抽象類是不可以實例化的。
在面向對象領域,抽象類主要用來進行類型隱藏。 咱們能夠構造出一個固定的一組行爲的抽象描 述,可是這組行爲卻可以有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現方式。這個抽象描述就是抽象類,而這一組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現則表現爲全部可能的派生類。模塊能夠操做一個 抽象體。因爲模塊依賴於一個固定的抽象體,所以它能夠是不容許修改的;同時,經過從這個抽象體派生,也可擴展此模塊的行爲功能。熟悉OCP的讀者必定知 道,爲了可以實現面向對象設計的一個最核心的原則OCP(Open-Closed Principle),抽象類是其中的關鍵所在。
從語法定義層面看abstract class 和 interface
在語法層面,Java語言對於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給出了不一樣的定義方式,下面以定義一個名爲Demo的抽象類爲例來講明這種不一樣。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以下:
java
abstract class Demo{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以下:
編程
interface Demo{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能夠有本身的數據成員,也能夠有非 abstract的成員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實現中,Demo只可以有靜態的不能被修改的數據成員(也就是必須是static final 的,不過在interface中通常不定義數據成員),全部的成員方法都是abstract的。從某種意義上說,interface是一種特殊形式的 abstract class。
從編程的角度來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均可以用來實現 "design by contract" 的思想。可是在具體的使用上面仍是有一些區別的。
首先,abstract class 在 Java 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係,一個類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係(由於Java不支持多繼承 -- 轉註)。可是,一個類卻能夠實現多個interface。也許,這是Java語言的設計者在考慮Java對於多重繼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種折中考慮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義中,咱們能夠賦予方法的默認行爲。可是在interface的定義中,方法卻不能擁有默認行爲,爲了繞過這個限制,必須使用委託,可是這會增長一些複雜性,有時會形成很大的麻煩。
在 抽象類中不能定義默認行爲還存在另外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可能會形成維護上的麻煩。因 爲若是後來想修改類的界面(通常經過 abstract class 或者interface來表示)以適應新的狀況(好比,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給已用的方法中添 加新的參數)時,就會很是的麻煩,可能要花費不少的時間(對於派生類不少的狀況,尤其如此)。可是若是界面是經過abstract class來實現的,那 麼可能就只須要修改定義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認行爲就能夠了。
一樣,若是不能在抽象類中定義默認行爲,就會致使一樣的方法實現出如今該抽象類的每個派生類中,違反了 "one rule,one place" 原則,形成代碼重複,一樣不利於之後的維護。所以,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間進行選擇時要很是的當心。
從設計理念層面看 abstract class 和 interface
上面主要從語法定義和編程的角度論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區 別,這些層面的區別是比較低層次的、非本質的。本小節將從另外一個層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設計理念,來分析一下兩者的區別。做者認爲,從這個層面進行分析才能理解兩者概念的本質所在。
前面已經提到過,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體現了一種繼承關係,要想使得 繼承關係合理,父類和派生類之間必須存在"is-a"關係,即父類和派生類在概念本質上應該是相同的。對於interface來講則否則,並不要求interface的實現者和interface定義在概念本質上是一致的, 僅僅是實現了interface定義的契約而已。爲了使論述便於理解,下面將經過一個簡單的實例進行說明。
考慮這樣一個例子,假設在咱們的問題領域中有一個關於Door的抽象概念,該Door具備執行兩個動做open和close,此時咱們能夠經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定義一個表示該抽象概念的類型,定義方式分別以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Door:
app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Door:
spa
interface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 |
其餘具體的Door類型能夠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的Door。看起來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沒有大的區別。
若是如今要求Door還要具備報警的功能。咱們該如何設計針對該例子的類結構呢(在本例中, 主要是爲了展現 abstract class 和interface 反映在設計理念上的區別,其餘方面無關的問題都作了簡化或者忽略)?下面將羅列出可能的解 決方案,並從設計理念層面對這些不一樣的方案進行分析。
解決方案一:
簡單的在Door的定義中增長一個alarm方法,以下:
翻譯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
或者
設計
interface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
那麼具備報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義方式以下:
htm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
或者
對象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
這種方法違反了面向對象設計中的一個核心原則 ISP (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nciple),在Door的定義中把Door概念自己固有的行爲方法和另一個概念"報警器"的行爲方 法混在了一塊兒。這樣引發的一個問題是那些僅僅依賴於Door這個概念的模塊會由於"報警器"這個概念的改變(好比:修改alarm方法的參數)而改變,反 之依然。
解決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屬於兩個不一樣的概念,根據ISP原則應該把它們分別定 義在表明這兩個概念的抽象類中。定義方式有:這兩個概念都使用 abstract class 方式定義;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一個概念 使用 abstract class 方式定義,另外一個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
顯然,因爲Java語言不支持多重繼承,因此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是不可行的。後面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可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咱們一一來分析、說明。
若是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來定義,那麼就反映出兩個問題:一、咱們可能沒有 理解清楚問題領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究竟是Door仍是報警器?二、若是咱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沒有問題,好比:咱們經過對於問題領域的分 析發現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麼咱們在實現時就沒有可以正確的揭示咱們的設計意圖,由於在這兩個概念的定義上(均使用 interface方式定義)反映不出上述含義。
若是咱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Door,同時它有具備報 警的功能。咱們該如何來設計、實現來明確的反映出咱們的意思呢?前面已經說過,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一種繼承關係,而繼承關係 在本質上是"is-a"關係。因此對於Door這個概念,咱們應該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來定義。另外,AlarmDoor又具備報警功能,說 明它又可以完成報警概念中定義的行爲,因此報警概念能夠經過interface方式定義。以下所示:
繼承
abstract class Door{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void alarm(); } class Alarm 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
這種實現方式基本上可以明確的反映出咱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正確的揭示咱們的設計意圖。其 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a"關係,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a"關係,你們在選擇時能夠做爲一個依據,固然這是創建在對問題領域的理解上的,好比:若是咱們認爲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報警器,同時又具備Door的功能,那麼上述的定義方式就要反過來了。
小結
1.abstract class 在 Java 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係,一個類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係。可是,一個類卻能夠實現多個interface。
2.在abstract class 中能夠有本身的數據成員,也能夠有非abstarct的成員方法,而在interface中,只可以有靜態的不能被修改的數據成員(也就是必須是static final的,不過在 interface中通常不定義數據成員),全部的成員方法都是abstract的。
3.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設計理念不一樣。其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a"關係,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a"關係。
4.實現抽象類和接口的類必須實現其中的全部方法。抽象類中能夠有非抽象方法。接口中則不能有實現方法。
5.接口中定義的變量默認是public static final 型,且必須給其初值,因此實現類中不能從新定義,也不能改變其值。
6.抽象類中的變量默認是 friendly 型,其值能夠在子類中從新定義,也能夠從新賦值。
7.接口中的方法默認都是 public,abstract 類型的。
結論 abstract class 和 interface 是 Java語言中的兩種定義抽象類的方式,它們之間有很大的類似性。可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又每每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 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由於它們表現了概念間的不一樣的關係(雖然都可以實現需求的功能)。這其實也是語言的一種的慣用法,但願讀者朋友可以細細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