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 的私有成員爲何欽定了 #?

譯者按:社區一直以來有一個聲音,就是反對使用 # 聲明私有成員。可是不少質疑的聲音過於淺薄、人云亦云。其實 TC39 早就對此類呼聲作過迴應,而且概括了一篇 FAQ。翻譯這篇文章的同時,我會進行必定的擴展(有些問題的描述不夠清晰),目的是讓你們取得必定的共識。我認爲,只有你知其然,且知其因此然,你的質疑纔是有力量的。

譯者按: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委員會對於私有成員不少設計上的抉擇是基於 ES 不存在類型檢查,爲此作了不少權衡和讓步。這篇文章在不少地方也會說起這個不一樣的基本面。html

# 是怎麼回事?

#_ 的替代方案。java

class A {
  _hidden = 0;
  m() {
    return this._hidden;
  }
}

以前你們習慣使用 _ 建立類的私有成員,但這僅僅是社區共識,實際上這個成員是暴露的。git

class B {
  #hidden = 0;
  m() {
    return this.#hidden;
  }
}

如今使用 # 建立類的私有成員,在語言層面上對該成員進行了隱藏。github

因爲兼容性問題,咱們不能去改變 _ 的工做機制。閉包

譯者按:若是將私有成員的語義賦予 _,以前使用 _ 聲明公共成員的代碼就出問題了;並且就算你以前使用 _ 是用來聲明私有成員的,你能保證你心中的語義和現階段的語義徹底一致麼?因此爲了慎重起見,將以前的一種錯誤語法(以前類成員以 # 開頭會報語法錯誤,這樣保證了之前不存在這樣的代碼)加以利用,變成私有成員語法。

爲何不能經過 this.x 訪問?

譯者按:這個問題的意思是,若是類 A 有私有成員 #x( 其中 # 是聲明私有,x 纔是成員名),爲何內部不能經過 this.x 訪問該成員,而必定要寫成 this.#x?

譯者按:如下是一系列問題,問題 -> 解答 -> 延伸問題 -> 解答 ...函數

x 這個私有成員,不意味着不能有 x 這個公共成員,所以訪問私有成員不能是一個普通的查找。測試

這是 JS 的一個問題,由於它缺乏靜態類型。靜態類型語言使用類型聲明區分外部公共/內部私有的狀況,而不須要標識符。可是動態類型語言沒有足夠的靜態信息區分這些狀況。this

延伸問題 1:那麼爲何這個提案容許一個類同時存在私有成員 #x 和公共成員 x ?

  1. 若是私有成員和公共成員衝突,會破壞其「封裝性」。
  2. 私有成員很重要的一點是子類不須要知道它們。應該容許子類聲明成員 x,即便父類有一個同名的私有成員。
譯者按:感受第二點有點文不對題。

其餘支持私有成員的語言一般是容許的。以下是徹底合法的 Java 代碼:翻譯

class Base {
  private int x = 0;
}

class Derived extends Base {
  public int x = 0;
}
譯者按:所謂的「封裝性」(encapsulation / hard private)是很重要的概念, 最底下會有說明。最簡單的解釋是,外部不能以任意方式獲取私有成員的任何信息。假設,公共成員和私有成員衝突,而 xobj 的私有成員,這時候外部存在 obj.x。若是公私衝突,這裏將會報錯,外部就嗅探到了 obj 存在 x 這個私有成員。這就違背了「封裝性」。

延伸問題 2:爲何不使用運行時檢測,來決定訪問的是私有成員仍是公共成員?

屬性訪問的語義已經很複雜了,咱們不想僅僅爲了這個特性讓每次屬性訪問都更慢。設計

譯者按:屬性訪問的複雜性能夠從 toFastPropertiestoFastProperties 如何使對象的屬性更快 管窺一二

它(運行時檢測)還可能讓類的方法被非實例(好比普通對象)欺騙,使其在非實例的字段上進行操做,從而形成私有成員的泄漏。這條評論 是一個例子。

譯者按:若是不結合以上的例子,上面這句話其實很難理解。因此我以爲有必要擴展一下,雖然有不少人認爲這個例子沒有說服力。

首先我但願你瞭解 Java,由於我會拿 Java 的代碼作對比。

其次我再明確一下,這個問題的根本在於 ES 沒有靜態類型檢測,而 TS 就不存在此類煩惱。

public class Main {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A a1 = new A(1);
        A a2 = new A(2);
        a1.swap(a2);
        a1.say();
        a2.say();
    }
}

class A {
    private int p;
    A(int p) {
        this.p = p;
    }
    public void swap(A a) {
        int tmp = this.p;
        this.p = a.p;
        a.p = tmp;
    }
    public void say() {
        System.out.println(this.p);
    }
}

以上的例子是一段正常的 Java 代碼,它的邏輯很簡單:聲明類 A,A 存在一個公共方法,容許實例和另外一個實例交換私有成員 p。

把這部分邏輯轉換爲 JS 代碼,而且使用 private 聲明

class A {
  private p;
  constructor(p) { this.p = p }
  swap(a) {
      let tmp = a.p;
      a.p = this.p;
      this.p = tmp;
  }
  say() {
    console.log(this.p);
  }
}

乍一看是沒有問題的,但 swap 有一個陷阱:若是傳入的對象不是 A 的實例,或者說只是一個普通的對象,是否是就能夠把私有成員 p 偷出來了?

JS 是不能作類型檢查的,那咱們怎麼聲明傳入的 a 必須是 A 的實例呢?現有的方案就是檢測在函數體中是否存在對入參的私有成員的訪問。好比上例中,函數中若是存在 a.#p,那麼 a 就必須是 A 的實例。不然就會報 TypeError: attempted to get private field on non-instance

這就是爲何對私有成員的訪問必須在語法層面上體現,而不能是簡單的運行時檢測。

延伸問題 3:當類中聲明瞭私有成員 x 時,爲何不讓 obj.x 老是表明對私有成員的訪問?

譯者按:這個問題的意思是當某個類聲明瞭私有成員 x,那麼類中全部的成員表達式 sth.x 都表示是對 sth 的私有成員 x 的訪問。我以爲這是一個蠢問題,誰同意?誰反對?

類方法常常操做不是實例的對象。當 obj 不是實例的時候,若是 obj.x 忽然間再也不指的是 obj 的公共字段 x,僅僅是由於在類的某個地方聲明瞭私有成員 x,那就太奇怪了。

延伸問題 4:爲何不賦予 this 關鍵字特殊的語義?

譯者按:這個問題針對前一個答案,你說 obj.x 不能作這種簡單粗暴的處理,那麼 this.x 能夠咯?

this 已是 JS 混亂的緣由之一了;咱們不想讓它變的更糟。同時,這還存在一個嚴重的重構風險:若是 const thiz = this; thiz.xthis.x 存在不一樣的語義,將會帶來很大的困擾。

並且除了 this,傳入的實例的私有成員將沒法訪問(好比延伸問題 2 的 js 示例中傳入的 a)。

延伸問題 5:爲何不由止除 this 以外的對象對私有成員的訪問?舉個栗子,這樣一來甚至可使用 x 替代 this.x 表示對私有屬性的訪問?

譯者按:這個問題再作了一次延伸,上面提到傳入的實例的私有成員不能訪問,這個問題是:不能訪問就不能訪問唄,有什麼關係?

這個提案的目的是容許同類實例之間私有屬性的互相訪問。另外,使用裸標識符(即便用 x 代替 this.x)不是 JS 的常見作法(除了 with,而 with 的設計也一般被認爲是一個錯誤)。

譯者按:一系列延伸問題到此結束,這類問題弄懂了基本上就掌握私有成員的核心語義和設計原則了。

爲何 this.#x 能夠訪問私有屬性,而 this[#x]不行?

  1. 這會讓屬性訪問的語義更復雜。
  2. 動態訪問違背了 私有 的概念。舉個栗子:
class Dict extends null {
  #data = something_secret;
  add(key, value) {
    this[key] = value;
  }
  get(key) {
    return this[key];
  }
}

new Dict().get("#data"); // 返回了私有屬性

延伸問題 1:賦予 this.#xthis[#x] 不一樣的語義是否破壞了當前語法的穩定性?

不徹底是,但這確實是個問題。不過從某個角度上來講,this.#x 在當前的語法中是非法的,這已經破壞了當前語法的穩定性。

另外一方面,this.#xthis[#x] 之間的差別比你看到的還要大,這也是當前提案的不足。

爲何不能是 this#x,把 . 去掉?

這是可行的,可是若是咱們再簡化爲 #x 就會出問題

譯者按:這個說法很簡單,我直接列在下面

栗子:

class X {
  #y
  z() {
    w()
    #y() // 會被解析爲w()#y
  }
}

泛言之,由於 this.# 的語義更爲清晰,委員會基本都支持這種寫法。

譯者按:這也是被認爲沒有說服力的一個說辭,由於委員會把 this#x 極端化成了 #x,而後描述 #x 的不足,卻沒有直接給出 this#x 的不足。

爲何不是 private x

這種聲明方式是其餘語言使用的(尤爲是 Java),這意味着使用 this.x 訪問該私有成員。

假設 obj 是類實例,在類外部使用 obj.x 表達式,JS 將會靜默地建立或訪問公共成員,而不是拋出一個錯誤,這將會是 bug 的主要潛在來源。

它還使聲明和訪問對稱,就像公共成員同樣:

class A {
  pub = 0;
  #priv = 1;
  m() {
    return this.pub + this.#priv;
  }
}

譯者按:這裏說明了爲何使用 # 不使用 private 的主要緣由。咱們理一下:

若是咱們使用 private

class A {
  private p;
  say() {
    console.log(this.p);
  }
}
const a  = new A;
console.log(a.p);
a.p = 1;

例子當中,對屬性的建立若是不拋錯,是否就會建立一個公共字段?
若是建立了公共字段,調用 a.say() 打印的是公共字段仍是私有字段?是否是打印哪一個都感受不對?
可能你會說,那就拋錯好了?那這樣就是運行時檢測,這個問題在上面有過描述。

爲何這個提案要容許不一樣實例間訪問私有成員?其餘語言也是這樣的嗎?

由於這個功能很是有用,舉個栗子:判斷 Point 是否相等的 equals 方法。

實際上,其餘語言因爲一樣的緣由也是這樣設計的;舉個栗子,如下是合法的 Java 代碼

class Point {
  private int x = 0;
  private int y = 0;
  public boolean equals(Point p) { return this.x == p.x && this.y == p.y; }
}

Unicode 這麼多符號,爲何偏偏是 #

沒人說 # 是最漂亮最直觀的符號,咱們用的是排除法:

  • @ 是最初的選擇,可是被 decorators 佔用了。委員會考慮過交換 decoratorsprivate 的符號(由於它們都還在提案階段),但最終仍是決定尊重社區的習慣。
  • _ 對現有的項目代碼存在兼容問題,由於以前一直容許 _ 做爲成員變量名的開頭。
  • 其餘以前用於中綴運算符,而非前綴運算符的。假設是能夠的,好比%, ^, &, ?。考慮到咱們的語法有點獨特 —— x.%y 當前是非法的,因此不存在二義性。但不管如何,簡寫會帶來問題。舉個栗子,如下代碼看上去像是將符號做爲中綴運算福:
class Foo {
  %x;
  method() {
    calculate().my().value()
    %x.print()
  }
}

如上,開發人員看上去像是但願調用 this.%x 上的 print 方法。但實際上,將會執行取餘的操做!

  • 其餘不屬於 ASCII 或者 IDStart 的 Unicode 字符也可使用,但對於許多用戶來講,他們很難在普通的鍵盤上找到對應的字符。

最後,惟一的選項是更長的符號序列,但比起單個字符彷佛不太理想。

譯者按:委員會仍是舉了省略分號時的例子,但是上面也說了,就算是 #,也一樣存在問題。

爲何這個提案不容許外部經過一些機制用於反射/訪問私有成員(好比說測試的時候)?其餘語言也是這樣的嗎?

這樣作會違反「封裝性」。其餘語言容許並非一個充分的理由,尤爲是在某些語言(例如 C++)中,是經過直接修改內存實現的,並且這也不是一個必需的功能。

你所謂的「封裝性」和「硬隱私」是什麼意思?

意味着私有成員是徹底內部的:沒有任何類外部的 JS 代碼能夠探測和影響到它們的存在,它們的成員名,它們的值,除非類本身選擇暴露他們。(包括子類和父類之間也是徹底封裝的)。

意味着反射方法們,好比說 getOwnPropertySymbols 也不能暴露私有成員。

意味着若是一個類有一個私有成員 x,在類外部實例化類對象 obj,這時候經過 obj.x 訪問的應該是公共成員 x,而不是訪問私有成員或者拋出錯誤。注意這裏的現象和 Java 並不一致,由於 Java 能夠在編譯時進行類型檢查而且禁止經過成員名動態訪問內容,除非是反射接口。

爲何這個提案會將封裝性做爲目的?

  1. 庫的做者們發現,庫的使用者們開始依賴任何接口的公開部分,而非文檔上的那部分(即但願使用者們關注的部分)。通常狀況下,他們並不認爲他們能夠隨意的破壞使用者的頁面和應用,即便使用者沒有參照他們的建議做業。所以,他們但願有真正的私有化能夠隱藏實現細節。
  2. 雖然使用實例閉包或者 WeakMaps 已經能夠模擬真實的封裝(以下),可是兩種方式和類結合都過於浪費,並且還涉及了內存使用的語義,也許這很讓人驚訝。此外, 實例閉包的方式還禁止同類的實例間共享私有成員([如上]](#share)),而 WeakMaps 的方式還存在一個暴露私有數據的潛在風險,而且運行效率更低。
  3. 隱藏但不封裝也能夠經過使用 Symbol 做爲屬性名實現(以下)。

當前提案正在努力推動硬隱私,使 decorators 或者其餘機制提供給類一個可選的逃生通道。咱們計劃在此階段收集反饋,以肯定這是不是正確的語義。

查看這個 issue 瞭解更多。

使用 WeakMap 如何模擬封裝?

const Person = (function() {
  const privates = new WeakMap();
  let ids = 0;
  return class Person {
    constructor(name) {
      this.name = name;
      privates.set(this, { id: ids++ });
    }
    equals(otherPerson) {
      return privates.get(this).id === privates.get(otherPerson).id;
    }
  };
})();
let alice = new Person("Alice");
let bob = new Person("Bob");
alice.equals(bob); // false

然而這裏仍是存在一個潛在的問題。假設咱們在構造時添加一個回調函數:

const Person = (function() {
  const privates = new WeakMap();
  let ids = 0;
  return class Person {
    constructor(name, makeGreeting) {
      this.name = name;
      privates.set(this, { id: ids++, makeGreeting });
    }
    equals(otherPerson) {
      return privates.get(this).id === privates.get(otherPerson).id;
    }
    greet(otherPerson) {
      return privates.get(this).makeGreeting(otherPerson.name);
    }
  };
})();
let alice = new Person("Alice", name => `Hello, ${name}!`);
let bob = new Person("Bob", name => `Hi, ${name}.`);
alice.equals(bob); // false
alice.greet(bob); // === 'Hello, Bob!'

乍看好像沒有問題,可是:

let mallory = new Person("Mallory", function(name) {
  this.id = 0;
  return `o/ ${name}`;
});
mallory.greet(bob); // === 'o/ Bob'
mallory.equals(alice); // true. 錯了!

你怎麼使用 Symbols 提供隱藏但不封裝的屬性?

const Person = (function() {
  const _id = Symbol("id");
  let ids = 0;
  return class Person {
    constructor(name) {
      this.name = name;
      this[_id] = ids++;
    }
    equals(otherPerson) {
      return this[_id] === otherPerson[_id];
    }
  };
})();
let alice = new Person("Alice");
let bob = new Person("Bob");
alice.equals(bob); // false

alice[Object.getOwnPropertySymbols(alice)[0]]; // == 0,alice 的 id.
譯者按:FAQ 到此結束,可能有的地方會比較晦澀,多看幾遍寫幾個 demo 基本就懂了。我以爲技術存在 看山是山 -> 看山不是山 -> 看山仍是山 這樣一個漸進的過程,翻譯這篇 FAQ 也並不是爲 # 辯護,只是如今不少質疑還停留在 看山是山 這樣一個階段。我但願這篇 FAQ 可讓你 看山不是山,最後達到 看山仍是山 的境界:問題仍是存在問題,不過是站在更全面和系統的角度去思考問題。
相關文章
相關標籤/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