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頒佈,泄露參保信息可追究刑責

2010年10月28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高票經過了《社會保險法》,並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社保法中,對於社保相關部門及其工做人員泄露參保單位和我的信息的行爲進行了嚴格的約束。
  第八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餘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做人員,應當依法爲用人單位和我的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九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餘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做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我的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餘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我的形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第89條規定,對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做人員「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我的權益記錄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我的形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餘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這裏還有一個在四審期間的新聞報道解讀社保信息泄漏的問題。

能夠說,對於社保部門而言,包括各級人力社保廳局在內的行政部門如何有效防範社保信息的泄露、篡改,十分重要。尤爲是新的社保系統的陸續上線,社保系統與其餘相關部門的接口愈來愈多(社保卡就是一個例子),如何確保存放在數據庫中的社保信息安全,排查並審計各類可能的信息泄露和篡改的來源,十分關鍵。

【參考】
【數據安全案例】案例彙總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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