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暢的Python》筆記本篇是「面向對象慣用方法」的第五篇,咱們將繼續討論繼承,重點說明兩個方面:繼承內置類型時的問題以及多重繼承。概念比較多,較爲枯燥。python
內置類型(C語言編寫)的方法一般會忽略用戶重寫的方法,這種行爲體如今兩方面:算法
A
的子類ChildA
即便重寫了A
中的方法,當ChildA
調用這些方法時,也不必定調用的就是重寫的版本,而依然可能調用A
中的版本;B
調用ChildA
的方法時,調用的也不必定是被ChildA
重寫的方法,可能依然會調用A
的版本。以dict
的__getitem__
方法爲例,即便這個方法被子類重寫了,內置類型的get()
方法也不必定調用重寫的版本:編程
# 代碼1.1 >>> class MyDict(dict): ... def __getitem__(self, key): ... return "Test" # 無論要獲取誰,都返回"Test" ... >>> child = MyDict({"one":1, "two":2}) >>> child {'one': 1, 'two': 2} # 正常 >>> child["one"] 'Test' # 此時也是正常的 >>> child.get("one") 1 # 這裏就不正常了,按理說應該返回"Test" >>> b = {} >>> b.update(child) >>> b # 並無調用child的__getitem__方法 {'one': 1, 'two': 2}
這是在CPython中的狀況,這些行爲其實違背了面向對象編程的一個基本原則,即應該始終從實例所屬的類開始搜索方法,即便在超類實現的類中調用也應該如此。但實際是可能直接調用基類的方法,而不先搜索子類。這種設定並不能說是錯誤的,這只是一種取捨,畢竟這也是CPython中的內置類型運行得快的緣由之一,但這種方式就給咱們出了難題。這種問題的解決方法有兩個:安全
collections
模塊中繼承,好比繼承自UserList
、UserDict
,UserString
。這些類不是用C語言寫的,而是用純Python寫的,而且嚴格遵循了上述面向對象的原則。若是上述代碼中的MyDict
繼承自UserDict
,行爲則會合乎預期。強調:本節所述問題只發生在C語言實現的內置類型內部的方法委託上,並且隻影響直接繼承內置類型的自定義類。若是子類繼承自純Python編寫的類,則不會有此問題。微信
任何實現多重繼承的語言都要處理潛在的命名衝突,這種衝突由不相關的超類實現同名方法引發。這種衝突稱爲」菱形衝突「。框架
下面是咱們要實現的類的UML圖:函數
紅線表示超類的調用順序,如下是它的實現:性能
# 代碼2.1 class A: def ping(self): print("ping in A:", self) class B(A): def pong(self): print("pong in B:", self) class C(A): def pong(self): print("PONG in C:", self) class D(B, C): def ping(self): super().ping() print("ping in D:", self) def pingpong(self): self.ping() super().ping() self.pong() super().pong() C.pong(self) # 在定義時調用特定父類的寫法,顯示傳入self參數 # 下面是它在控制檯中的調用狀況 >>> from diamond import * >>> d = D() >>> d.pong() pong in B: <mytest.D object at 0x0000013E66313048> >>> d.pingpong() ping in A: <mytest.D object at 0x0000013E66313048> # self.ping() ping in D: <mytest.D object at 0x0000013E66313048> ping in A: <mytest.D object at 0x0000013E66313048> # super().ping() pong in B: <mytest.D object at 0x0000013E66313048> # self.pong() pong in B: <mytest.D object at 0x0000013E66313048> # super().pong() PONG in C: <mytest.D object at 0x0000013E66313048> # C.pong(self) >>> C.pong(d) # 在運行時調用特定父類的寫法,顯示傳入實例參數 PONG in C: <mytest.D object at 0x0000013E66313048> >>> D.__mro__ # Method Resolutino Order,方法解析順序,上一篇文章中有所說起 (<class 'mytest.D'>, <class 'mytest.B'>, <class 'mytest.C'>, <class 'mytest.A'>, <class 'object'>)
類都有一個名爲__mro__
的屬性,它的值是一個元組,按必定順序列舉超類,這個順序由C3算法計算。網站
方法解析順序不只考慮繼承圖,還考慮子類聲明中列出超類的順序。例如,若是D
類的聲明改成class D(C, B)
,那麼D
則會先搜索C
,再搜索B
。spa
若想把方法調用委託給超類,推薦的作法是使用內置的super()
函數;同時,還請注意上述調用特定超類的語法。然而,使用super()
是最安全的,也不易過期。調用框架或不受本身控制的類層次結構中的方法時,尤爲應該使用super()
。
繼承有不少用途,而多重繼承增長了可選方案和複雜度。使用多重繼承容易得出使人費解和脆弱的設計。如下是8條避免產生混亂類圖的建議:
把接口繼承和實現繼承區分開
在使用多重繼承時,必定要明白本身爲何要建立子類:
其實這倆常常同時出現,不過只要有可能,必定要明確這麼作的意圖。經過繼承重用代碼是實現細節,一般能夠換成用組合和委託的模式,而接口繼承則是框架的支柱。
若是類的做用是定義接口,應該將其明肯定義爲抽象基類。
若是一個類的做用是爲多個不相關的子類提供方法實現,從而實現重用,但不體現「is-a」關係,則應該把那個類明肯定義爲混入類(mixin class)。從概念上講,混入不定義新類型,只是打包方法,便於重用。混入類絕對不能實例化,並且具體類不能只繼承混入類。混入類應該提供某方面的特定行爲,只實現少許關係很是緊密的方法。
因爲Python沒有把類明確聲明爲混入的正式方式,實際的作法是在類名後面加入Mixin
後綴。Python的GUI庫Tkinter沒有采用這種方法,這也是它的類圖十分混亂的緣由之一,而Django則採用了這種方式。
抽象基類能夠實現具體方法,所以能夠做爲混入類使用。但抽象基類能定義數據類型,混入類則作不到。此外,抽象基類能夠做爲其餘類的惟一基類,混入類則決不能做爲惟一的基類,除非這個混入類繼承了另外一個更具體的混入(這種作法很是少見)。
但值得注意的是,抽象基類中的具體方法只是一種便利措施,由於它只能調用抽象基類及其超類中定義了的方法,那麼用戶自行調用這些方法也能夠實現一樣的功能,因此,抽象基類也並不常做爲混入類。
應該儘可能保證具體類沒有或者最多隻有一個具體超類。也就是說,具體類的超類中除了這一個具體超類外,其他的都應該是抽象基類或混入類。
爲用戶提供聚合類
若是抽象基類或混入類的組合對客戶代碼很是有用,那就提供一個類,使用易於理解的方式把它們結合起來,這種類被稱爲聚合類。好比tkinter.Widget
類,它的定義以下:
# 代碼2.2 class Widget(BaseWidget, Pack, Place, Grid): # 省略掉了文檔註釋 pass
它的定義體是空的,但經過這一個類,提供了四個超類的所有方法。
優先使用組合能讓設計更靈活。即使是單繼承,這個原則也能提高靈活性,由於繼承是一種緊耦合,並且較高的繼承樹容易倒。組合和委託還能夠代替混入類,把行爲提供給不一樣的類,但它不能取代接口繼承,由於接口繼承定義的是類層次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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