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開源的協議能夠參考GNU組織的開源許可協議:[具體參考鏈]。(http://www.gnu.org/licenses/license-list.html) 現今存在的開源協議不少,而通過Open Source Initiative組織經過批准的開源協議目前有58種:具體參考鏈。 下面來看幾個例子: Facebook的Github中的開源項目大部分都是使用BSD開源協議,BSD協議容許使用者修改和從新發布代碼(以其餘協議形式),容許閉源商業發佈和銷售,若是在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碼,則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不可使用Facebook的名字來作市場推廣等。 Google的Android則是使用Apache v2 License協議 ,這個協議和BSD相似,容許修改代碼再發布,能夠用做商業軟件而不用公佈修改以後的源碼,可是這個協議鼓勵代碼共享尊重做者的著做權。 Linux 使用了GPL 協議,而GPL代碼規定全部使用了GPL代碼的代碼,必須開源。若是一些商用軟件採用了GPL開源協議的源碼,則必須公佈本身的源碼。 下面是一些常見的開源許可證的介紹,具體就很少說了,本身平時不管是使用別人的開源項目仍是本身開源產品,必定要記得選好開源協議。 開源許可證的一些介紹
##Apache v2 License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採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相似,一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做者的著做權,一樣容許代碼修改,再發布(做爲開源或商業軟件)。須要知足的條件也和BSD相似: 須要給代碼的用戶一份Apache Licence 若是你修改了代碼,須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說明。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須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聲明和其餘原來做者規定須要包含的說明。 若是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文件,則在Notice文件中須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能夠在Notice中增長本身的許可,但不能夠表現爲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能夠在須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知足須要並做爲開源或商業產品發佈/銷售。 ##MIT License MIT許可證之名源自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MIT),又稱「X條款」(X License)或「X11條款」(X11 License) MIT內容與三條款BSD許可證(3-clause BSD license)內容頗爲近似,可是賦予軟體被受權人更大的權利與更少的限制。 被受權人有權利使用、複製、修改、合併、出版發行、散佈、再受權及販售軟體及軟體的副本。 被受權人可根據程式的須要修改受權條款爲適當的內容。 在軟件和軟件的全部副本中都必須包含版權聲明和許可聲明。 此受權條款並不是屬copyleft的自由軟體受權條款,容許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或非自由軟體(proprietary software)所使用。 此亦爲MIT與BSD(The BSD license, 3-clause BSD license)本質上不一樣處。 MIT條款可與其餘受權條款並存。另外,MIT條款也是自由軟體基金會(FSF)所承認的自由軟體受權條款,與GPL相容。 ##GPL v2 咱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採用了GPL。GPL協議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許可很不同。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無償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無償使用,但不容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碼作爲閉源的商業軟件發佈和銷售。這也就是爲何咱們能用免費的各類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類各樣的由我的,組織,以及商業軟件公司開發的免費軟件了。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隻要在一個軟件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 協議的產品,則該軟件產品必須也採用GPL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協議的產品做爲一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能夠享受免費的優點。 因爲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件產品必須使用GPL協議,對於使用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商業軟件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集成/採用做爲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發布的時候須要伴隨GPL協議等和BSD/Apache等相似。 ##Artistic License 2.0 Artistic License,又稱藝術許可協議(英語:Artistic License),一般指最初的藝術許可協議(1.0版),是一個自由軟件受權條款,主要用在官方發佈的Perl解釋器和大部分CPAN模塊的受權。原始的藝術許可協議是由Perl的創始人Larry Wall編寫發佈的。 ##BSD 2-Clause license BSD容許使用者修改和從新發布代碼(以其餘協議形式),容許閉源商業發佈和銷售。 BSD鼓勵代碼共享的同時,要求尊重代碼做者的著做權。 使用BSD協議,須要遵照如下規則: 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若是再發布的只是二進制類庫/軟件,則須要在類庫/軟件的文檔那個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Affero GPL 是一個普遍被使用的自由軟件特許條款,最初由Affero, Inc撰寫。此特許條款最新版本爲「第3版」(v3),2007年11月發佈。Affero 通用公衆特許條款是改自GNU通用公衆特許條款,並加入額外條款,其目的是爲了Copyleft條款應用於在網絡上運行的應用程式(如Web應用),從而避免有人以應用服務提供商方式逃避GNU通用公衆特許條款。 ##LGPL v2.1 LGPL是GPL的一個爲主要爲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件必須採用GPL協議不一樣。LGPL容許商業軟件經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須要開源商業軟件的代碼。這使得采用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能夠被商業軟件做爲類庫引用併發布和銷售。 可是若是修改LGPL協議的代碼或者衍生,則全部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的代碼都必須採用LGPL協議。所以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很適合做爲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件引用,但不適合但願以LGPL協議代碼爲基礎,經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作二次開發的商業軟件採用。 GPL/LGPL都保障原做者的知識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複製並開發相似的產品 ##BSD (3-Clause) License BSD容許使用者修改和從新發布代碼(以其餘協議形式),容許閉源商業發佈和銷售。 BSD鼓勵代碼共享的同時,要求尊重代碼做者的著做權。 使用BSD協議,須要遵照如下規則: 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若是再發布的只是二進制類庫/軟件,則須要在類庫/軟件的文檔那個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不能夠用開源代碼的「做者/機構的名字」或「原來產品的名字」作市場推廣。 ##Eclipse Public License v1.0 EPL容許使用者任意使用、複製、分發、傳播、展現、修改以及改後閉源的二次商業發佈。 使用EPL協議,須要遵照如下規則: 當一個代碼貢獻者將源碼的總體或部分再次開源發佈的時候,必須繼續遵循EPL開源協議來發布,而不能改用其餘協議發佈.除非你獲得了原「源碼」擁有者的受權; EPL協議下,你能夠將源碼不作任何修改來商業發佈.但若是你要發佈修改後的源碼,或者當你再發布的是二進制文件的時候,你必須聲明它的源代碼是能夠獲取的,並且要告知獲取方法; 當你須要將EPL下的源碼做爲一部分跟其餘私有的源碼混和着成爲一個Project發佈的時候,你能夠將整個Project/Product以私人的協議發佈,但要聲明哪一部分代碼是EPL下的,並且聲明那部分代碼繼續遵循EPL; 獨立的模塊(Separate Module),不須要開源。 ##LGPL v3 相對於LGPL v2,不只要求用戶公佈修改的源代碼,還要求公佈相關硬件。 ##Mozilla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0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簡寫,是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組爲其開源軟件項目設計的軟件許可證。MPL許可證出現的最重要緣由就是,Netscape公司認爲GPL許可證沒有很好地平衡開發者對 源代碼的需求和他們利用源代碼得到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由於都是符合OSIA 認定的開源軟件許可證)。可是,相比而言MPL還有如下幾個顯著的不一樣之處: MPL雖然要求對於經MPL許可證發佈的源代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餘人能夠在MPL的條款下共享源代碼。可是,在MPL 許可證中對「發佈」的定義是「以源代碼方式發佈的文件」,這就意味着MPL容許一個企業在本身已有的源代碼庫上加一個接口,除了接口程序的源代碼以MPL 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源代碼庫中的源代碼就能夠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爲借鑑別人的源代碼用作本身商業軟件開發的行爲留了一個 豁口。 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容許被許可人將通過MPL許可證得到的源代碼同本身其餘類型的代碼混合獲得本身的軟件程序。 對軟件專利的態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確表示反對軟件專利,可是卻明確要求源代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源代碼(除非他本人是 專利權人,並書面向公衆免費許可這些源代碼),也不能在將這些源代碼以開放源代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後再去申請與這些源代碼有關的專利。 對源代碼的定義 而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源代碼的定義是:「源代碼指的是對做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 取的形式,它包括:全部模塊的全部源程序,加上有關的接口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做品的安裝和編譯的‘本來’(原文爲‘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 源代碼顯著不一樣的源代碼就是被源代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能夠獲得的程序代碼。」 M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於對源代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全部再發布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文件就對源代碼程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GPL v3 GPL v3與GPL v2相似。區別在於,不只要求用戶公佈修改的源代碼,還要求公佈相關硬件。 更多內容關注微信公衆號mjw-java或訪問www.moliying.co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