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 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公務員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教育部)主管全國的教育工作 主管教育–教育部 主管教師–教育部 領導義務教育–國務院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弊3撤5罪終身 考覈 思-成-態-水 待遇 義務教育法:當地 教師法:國家公務員 社會辦學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法律責任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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