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能夠做爲認定借款事實的依據嗎?

大家的微信聊天記錄是能夠做爲認定借款事實的依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據此可知,電子數據也是能夠做爲證據使用的。如QQ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都屬於電子證據。所以,根據您所說的狀況,您與同事曉琳的聊天記錄是能夠做爲證據使用的。一旦之後由於大家之間的借貸關係發生糾紛,您在向法院起訴時,徹底能夠用大家的這份聊天記錄做爲證據證實曉琳曾經向你借錢的事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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