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題是用來考覈面試者的JavaScript的綜合能力,
很惋惜到目前爲止的將近兩年中,幾乎沒有人可以徹底答對,
並不是多難只是由於大多面試者過於輕視他。面試
function Foo(){ getName = function(){alert(1);}; return this; } Foo.getName = function(){alert(2);}; Foo.prototype.getName = function(){alert(3);}; var getName = function(){alert(4);}; function getName(){alert(5);}; 請寫出如下輸出結果: Foo.getName(); //**2** getName(); //**4** Foo().getName(); //**1** getName(); //**1** new Foo.getName(); //**2** new Foo().getName(); //**3** new new Foo().getName(); //**3**
解析函數
此題涉及的知識點衆多,包括變量定義提高、
this指針指向、運算符優先級、原型、繼承、
全局變量污染、對象屬性及原型屬性優先級等等。this
此題包含7小問,分別說下。spa
第一問prototype
先看此題的上半部分作了什麼,首先定義了一個叫Foo的函數,以後爲Foo建立了一個叫getName的靜態屬性存儲了一個匿名函數,以後爲Foo的原型對象新建立了一個叫getName的匿名函數。以後又經過函數變量表達式建立了一個getName的函數,最後再聲明一個叫getName函數。指針
第一問的 Foo.getName 天然是訪問Foo函數上存儲的靜態屬性,天然是2,沒什麼可說的。code
第二問對象
直接調用 getName 函數。既然是直接調用那麼就是訪問當前上文做用域內的叫getName的函數,因此跟1 2 3都沒什麼關係。此題有無數面試者回答爲5。此處有兩個坑,一是變量聲明提高,二是函數表達式。繼承
變量聲明提高圖片
即全部聲明變量或聲明函數都會被提高到當前函數的頂部。
例以下代碼:
console.log('x' in window);//true var x; x = 0;
代碼執行時js引擎會將聲明語句提高至代碼最上方,變爲:
var x; console.log('x' in window);//truex = 0;
函數表達式
var getName 與 function getName 都是聲明語句,區別在於 var getName 是函數表達式,而 function getName 是函數聲明。
函數表達式最大的問題,在於js會將此代碼拆分爲兩行代碼分別執行。
例以下代碼:
console.log(x);//輸出:function x(){} var x=1; function x(){}
實際執行的代碼爲,先將 var x=1 拆分爲 var x; 和 x = 1; 兩行,再將 var x; 和 function x(){} 兩行提高至最上方變成:
var x; function x(){} console.log(x); x=1;
因此最終函數聲明的x覆蓋了變量聲明的x,log輸出爲x函數。
同理,原題中代碼最終執行時的是:
function Foo() { 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1); }; return this; } var getName;//只提高變量聲明 function getName() { alert (5);}//提高函數聲明,覆蓋var的聲明 Foo.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2);}; Foo.prototype.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3);}; 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4);};//最終的賦值再次覆蓋function getName聲明 getName();//最終輸出4
第三問
第三問的 Foo().getName(); 先執行了Foo函數,而後調用Foo函數的返回值對象的getName屬性函數。
Foo函數的第一句 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1); }; 是一句函數賦值語句,注意它沒有var聲明,因此先向當前Foo函數做用域內尋找getName變量,沒有。再向當前函數做用域上層,即外層做用域內尋找是否含有getName變量,找到了,也就是第二問中的alert(4)函數,將此變量的值賦值爲 function(){alert(1)}。
此處其實是將外層做用域內的getName函數修改了。
注意:此處若依然沒有找到會一直向上查找到window對象,若window對象中也沒有getName屬性,就在window對象中建立一個getName變量。
以後Foo函數的返回值是this,而JS的this問題博客園中已經有很是多的文章介紹,這裏再也不多說。
簡單的講,this的指向是由所在函數的調用方式決定的。而此處的直接調用方式,this指向window對象。
遂Foo函數返回的是window對象,至關於執行 window.getName() ,而window中的getName已經被修改成alert(1),因此最終會輸出1
此處考察了兩個知識點,一個是變量做用域問題,一個是this指向問題。
第四問
直接調用getName函數,至關於 window.getName() ,由於這個變量已經被Foo函數執行時修改了,遂結果與第三問相同,爲1
第五問
第五問 new Foo.getName(); ,此處考察的是js的運算符優先級問題。
js運算符優先級:
經過查上表能夠得知點(.)的優先級高於new操做,遂至關因而:
new (Foo.getName)();
因此實際上將getName函數做爲了構造函數來執行,遂彈出2。
第六問
第六問 new Foo().getName() ,首先看運算符優先級括號高於new,實際執行爲
(new Foo()).getName()
遂先執行Foo函數,而Foo此時做爲構造函數卻有返回值,因此這裏須要說明下js中的構造函數返回值問題。
構造函數的返回值
在傳統語言中,構造函數不該該有返回值,實際執行的返回值就是此構造函數的實例化對象。
而在js中構造函數能夠有返回值也能夠沒有。
一、沒有返回值則按照其餘語言同樣返回實例化對象。
二、如有返回值則檢查其返回值是否爲引用類型。若是是非引用類型,如基本類型(string,number,boolean,null,undefined)則與無返回值相同,實際返回其實例化對象。
三、若返回值是引用類型,則實際返回值爲這個引用類型。
原題中,返回的是this,而this在構造函數中原本就表明當前實例化對象,遂最終Foo函數返回實例化對象。
以後調用實例化對象的getName函數,由於在Foo構造函數中沒有爲實例化對象添加任何屬性,遂到當前對象的原型對象(prototype)中尋找getName,找到了。
遂最終輸出3。
第七問
第七問, new new Foo().getName(); 一樣是運算符優先級問題。
最終實際執行爲:
new ((new Foo()).getName)();
先初始化Foo的實例化對象,而後將其原型上的getName函數做爲構造函數再次new。
遂最終結果爲3
最後
就答題狀況而言,第一問100%均可以回答正確,第二問大概只有50%正確率,第三問能回答正確的就很少了,第四問再正確就很是很是少了。其實此題並無太多刁鑽匪夷所思的用法,都是一些可能會遇到的場景,而大多數人但凡是有1年到2年的工做經驗都應該徹底正確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