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開源文化

  開源(Open Source,開放源碼)被非贏利軟件組織(美國的Open Source Initiative協會)註冊爲認證標記,並對其進行了正式的定義,用於描述那些源碼能夠被公衆使用的軟件,而且此軟件的使用、修改和發行也不受許可證的限制。
Open Source(即開放源代碼)的定義由Bruce Perens(曾是Debian的創始人之一)定義以下:
●自由再散佈(Free Distribution):得到源代碼的人可自由再將此源代碼散佈。
●源代碼(Source Code):程式的可執行檔在散佈時,必需隨附完整源代碼或是可以讓人方便的過後取得源代碼。
●衍生著做(Derived Works):讓人可依此源代碼修改後,在依照同一受權條款的情形下再散佈。
●原創做者程式源代碼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Author’s Source Code):意即修改後的版本,需以不一樣的版本號碼以與原始的程式碼作分別,保障原始的程式碼完整性。
●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異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開放源代碼軟件不得因性別、團體、國家、族羣等設定限制,但如果由於法律規定的情形則爲例外(如:美國政府限制高加密軟件的出口)。
●對程式在任何領域內的利用不得有差異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意即不得限制商業使用。
●散佈受權條款(Distribution of License):若軟件再散佈,必需以同一條款散佈之。
●受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roduct):若多個程式組合成一套軟件,則當某一開放源代碼的程式單獨散佈時,也必須要符合開放源代碼的條件。
●受權條款不得限制其餘軟件(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Other Software):當某一開放源代碼軟件與其餘非開放源代碼軟件一塊兒散佈時(例如放在同一光碟片),不得限制其餘軟件的受權條件也要遵守開放源代碼的受權。
●受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License Must Be Technology-Neutral):意即受權條款不得限制爲電子格式纔有效,如果紙本的受權條款也應視爲有效。
開放源碼軟件運動是計算機科學領域的一種文化現象,源自***對智慧成果共享、自由的追求。開源運動發展到如今,這種可以積極促進人類文明發展的文化已經***到信息、教育、健康等領域,融入了哲學範疇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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