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的經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我的所得稅問題的批覆
國稅函〔2008〕818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我的經過網絡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徵我的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8〕114號)收悉。現批覆以下:
1、我的經過網絡
收購
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我的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我的所得稅。
2、我的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爲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3、對於我的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
主管
稅務機關覈定其財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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