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git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經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天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經過自建網站、其餘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就是說,只要在網上賣東西,不管在微店、淘寶、朋友圈等,均可以被稱爲電子商務經營者。不論是自建網站或者APP的自營電商,或者經過公衆號、小程序、朋友圈、羣、私信、頭條、直播、短視頻等各類社交與信息媒體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只要經過互聯網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在遵照《電子商務法》方面是一致的。github
2.我的網店從事網絡食品銷售、網絡訂餐須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嗎?小程序
相關規定:安全
(一)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電商法這一條款強化了對各種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登記要求。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其實指的就是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市場監管部門發給企業、個體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統一規定。沒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一概不準開業。法律上沒有試營業這個概念哦。微信
第十二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須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網絡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佈局
(三)食品經營許可重要性:(1)2018年9月27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把食品經營許可列入「第一批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具體事項」,實施機關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改革方式是優化准入服務,改革舉措有5點:一是推廣網上業務辦理;二是壓縮審批時限,將法定審批時限壓縮三分之一;三是精簡審批材料,在線獲取覈驗營業執照、法定表明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實等材料;四是公示審批程序、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公開辦理進度;五是推動部門間信息共享應用,增強事中過後監管。(2)2018年11月9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加快推動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做的通知》,食品經營許可改革正式「領跑」。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進一步優化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簡化許可流程、縮短許可時限,加快推行電子化審批,不斷完善許可工做體系,持續提高食品經營許可工做便利化、智能化水平。(3)2018年12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迎來機構改革後的首次全國市場監管工做年度會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茅強調新的一年將有序推動食品許可審批改革。創新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模式,針對低風險食品類別,探索推行「先證後查」「自主聲明」「公開承諾」;深化食品經營許可制度改革,試點推行「告知承諾制」,將許可審批時限壓縮三分之一。優化
3.是否是全部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網絡食品銷售和網絡訂餐辦理營業執照後就能夠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網站
不必定。能夠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能夠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兩碼事。經營範圍有經營食品的營業執照,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仍然不能從事網絡食品銷售和網絡訂餐。.net
相關規定:(一)《電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經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也就是說,只要是和互聯網相關、相似或可類比、在促成交易中具備媒介功能的網絡信息服務載體就在適用範圍內。好比直播網站、抖音我的網店、微店等,除非符合電商法規定的5種例外情形,不然都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電子商務法》5種例外情形:我的銷售自產農副產品(賣自家土雞蛋等);我的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賣本身作的窗花剪紙等);我的利用本身的技能從事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本身提供的裁剪褲腳服務等);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目前尚未細則規定多少額度算零星小額,需等待進一步通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須要進行登記的。
(二)食藥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明確食品經營許可有關問題的覆函(先照後證)(食藥監辦食監二函[2016]591號,2016.8.8),根據商事登記改革「先照後證」的要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申請人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實材料。營業執照解決的是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問題,對於可否從事食品經營,具體能從事什麼經營項目,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肯定,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的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與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沒有直接聯繫。
4.我的網店從事網絡食品銷售、網絡訂餐的禁止性(限制性)規定。
並非全部網店均可以從事網絡食品銷售和網絡訂餐,需具有網絡食品銷售和網絡訂餐的經營條件,才能夠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相關規定:
(一)2017年7月7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9部門《關於印發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辦【2017】20號)第二條治理措施第2、三款。。。二是強化經營單位主體責任。食品、保健食品經營單位是所經營產品的直接責任人,應當創建健全索證索票、審覈查驗等產品追溯管理制度,確保經營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的要求,確保銷售食品、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確保銷售食品、保健食品標籤標識真實、不含有虛假聲稱。經營食品、保健食品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沒有實體店經營資格的企業,不得在網絡平臺上銷售食品和保健食品。三是明確第三方平臺經營者和相關方的法律責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網站、電視購物頻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以及爲會議營銷提供場地的賓館、會場等開辦者、出租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進行實名登記,對經營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臺場所進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違法違規行爲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能及時制止並當即報告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在實體門店經營的同時經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備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第十二條規定,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備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並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備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全部食品製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三)非食品經營者經過APP、自制小程序、其餘網絡平臺贈送食品行爲無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國家食藥監總局關於非食品經營者贈送食品行爲定性問題的覆函(食藥監辦食監二函[2016]594號,2016.8.9)明確,銀行、物業公司等非食品經營者採購食用油、大米等食品贈送客戶的行爲,不須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四)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爲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範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須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經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須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經過網絡銷售其製做加工的食品,不須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十八條規定,經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經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第十九條規定,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公示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並連接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養分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網上銷售真空形式包裝的散裝熟食問題的覆函(食藥監辦食監二函[2017]492號,2017.7.17)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餐飲服務,指經過即時製做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做規範》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熟制食品貯存和運輸的溫度和時間要求,即便在冷藏條件下貯存和運輸熟制食品,從燒熟至食用的間隔時間也不得超過24小時。餐飲服務提供者製售熟肉的許可條件和加工製做要求,與食品生產者加工「熱加工熟肉製品」的許可條件和生產要求存在很大差別。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網絡上異地銷售真空形式包裝的散裝熟食等食品,貯存和運輸熟制食品的溫度和時間較難符合規定,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風險,應予禁止(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者除外)。
(六)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14部門《關於提高餐飲業質量安全水平的意見》(食安辦[2017]31號,2017.9.21)第二款規定,全面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水平。(八)嚴格餐飲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重點增強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施設備佈局、清洗消毒、冷藏冷凍等項目的審查和現場覈查,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考覈,對符合條件的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依規增強小餐飲、小飯桌和家庭託餐等許可或備案登記管理,實現餐飲業許可管理全覆蓋。……(十)增強網絡餐飲服務監管。嚴格落實網絡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具備實體店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保證公示菜品和信息真實、加工菜品規範安全、食品容器和餐具清潔無毒、配送過程食物不被污染、消費者投訴及時處理。增強網絡餐飲服務監督檢查和網上監測,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爲。
(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第五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後30個工做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表明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5.食品跨境電商企業在線下開設展現(體驗)店,是否須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