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ift3.0發佈過程

本文翻譯自官網Blog: https://swift.org/blog/swift-3-0-release-process/git

本文將闡述Swift 3.0的目標,發佈過程以及預估進度.github

Swift 3.0是一個與Swift 2.2源碼不兼容的主發行版. 這個版本在語言和標準庫上作出了根本性地改變. 對於Swift 3.0中全部實現變化的完整列表可在Swift evolution site查閱.swift

Swift 3.0一樣也是第一個包含Swift包管理器的發行版. 儘管Swift包管理器尚處於開發早期,但其已支持對Swift包跨平臺的開發和部署. Swift包管理器將同時支持Darwin及Linux.app

對於Linux, Swift 3也會是第一個包含Swift核心庫的發行版.測試

Swift 3.0預計會在16年下半年的某個時候發佈. 除了在Swift.org發佈, Swift 3.0也將集成在後續Xcode版本中推出.ui

開發者預覽版

  • Swift 3.0會有一系列的開發者預覽版本 (例如「seeds」或者「betas」) 以期能提供合格的Swift 3構建版本. 這樣作是爲了提供給用戶更穩定合格的可下載試用(並提交Bug)的Swift庫, 而不只是抓取master分支的最新快照.spa

  • 各個開發者預覽版之間的間隔極可能不一致, 大體上是每隔4-6個禮拜. 這會被要併入master分支的變動大小和穩定下來所需時間長短所影響.翻譯

  • Swift 3.0的最後一個開發者預覽分支爲「GM」.code

  • 進入開發者預覽版本的內容將會被合適的發行管理人員來管理 (見下文).blog

Swift 3.0接收代碼變動

分支

  • master: Swift 3.0的開發所有在master分支上. 全部在最後一個開發者預覽分支建立前進入master分支的變動都將會成爲最終版本的一部分. 在這一點上master分支會記錄Swift將來版本的開發內容.

  • swift-3.0-preview-<X>-branch: 全部的開發者預覽分支均從master分支上切出. 提交到這些分支上的全部變動要經過pull request在持續集成系統上發起測試並提交. 各個倉庫的發行管理員纔可批准將此pull request合併入開發者預覽分支.

  • swift-3.0-branch: 最後一個開發者預覽分支一樣從master分支切出,名叫swift-3.0-branch. 這會是最終的「發行分支」.

可接受進入Swift 3.0變動的原則

  • 隨着Swift 3.0的匯聚,只會考慮和發佈的核心目標相一致的變化.

  • 語法變化將會逐一予以考慮.

  • 全部語法和API的變化均記錄在Swift Evolution.

  • 準則 — 經過設立發行管理員 — 來嚴格審覈接收隨時間不斷增長的變動. 一樣的策略一樣適用於開發者預覽分支及其餘迷你分支.

日程

  • 首個開發者預覽版分支swift-3.0-preview-1-branch會在5月12號master分支切出. 會在4到6個禮拜後發佈.

  • 什麼時候建立最後的開發者預覽版分支swift-3.0-branch還待定. 在日期肯定後該計劃會經過swift-dev傳達,本文也會及時更新.

受影響的Git庫

下列的Git庫都將會有swift-3.0-preview--branch/swift-3.0-branch分支做爲Swift 3.0的部分代碼:

下列的Git庫將只有swift-3.0-branch分支而沒有開發者預覽分支, 由於它們已經被有效的集成了:

發行管理員

發行版的管理所有由如下人員監管, 他們會嚴格控制能進入Swift 3.0發行版的變動提交,並決定集中發行:

若是你對發行管理過程有任何疑問,能夠直接email給swift-devTed Kremenek.

對於開發者預覽版的Pull Request

全部要歸入開發者預覽版分支的pull request必需要包含如下信息:

  • 說明: 對於問題修復或改進實現的描述. 說明能夠簡短但必定要清楚明確.

  • 做用: 評估會形成的影響和重要性. 好比, 該變動是否會形成語法變化, 等等.

  • SR問題: 變動是否修復/實現了一個bugs.swift.org上的問題/改進.

  • 風險: 採起該變動有何風險?

  • 測試: 哪些具體的測試已完成或須要進一步驗證變動可能會形成的影響?

被影響組件的一個或多個代碼全部者必需要評審變動. 技術審查可由代碼全部者受權或要求以其餘方式證實適當或有效.

想要進入開發者預覽分支的全部的變動必須經過pull request提交併被髮行管理員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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