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申請時部分證明事項取消的說明

    根據應急管理部2018年第12號公告和2019年第11號公告要求,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申請時無須再提供以下證明事項材料:①資格證書(複印件);②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複印件);③執業證;④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複印件);⑤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原需要由單位出具的履職情況證明調整爲由申請人在履職情況材料上簽字並承諾其真實性。 原需要由申請人提供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調整爲由申請人在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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