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面向複用的軟件構造技術

1、設計可複用的類 1.1 行爲子類型和LSP 子類型: ​相比於父類型,要有相同或更強的ADT(前置條件變弱或後置條件變強、更強的不變量); ​在java中表現爲:子類型可以增加方法;子類型中重寫的方法必須返回相同或子類型的返回值(協變);子類型中重寫的方法必須接受相同類型的參數(逆變);子類型重寫的方法不能拋出額外異常。 例子: ​假如一個長方形類、一個正方形類,然後正方形類繼承長方形類。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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