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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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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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構成的,按照必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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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應當保障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以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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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做,重點維護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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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適用本條例。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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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做。國家安所有、×××和×××其餘有關部門,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作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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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組織或者我的,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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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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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應當遵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餘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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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的劃分標準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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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機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計算機機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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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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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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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創建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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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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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餘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做,由公安部歸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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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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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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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做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做; (二)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做的其餘監督職責。 |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隱患時,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採起安全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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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在緊急狀況下,能夠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佈專項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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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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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 (一)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 (二)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情況的通知後,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 (五)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餘行爲的。 |
計算機機房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餘有關規定的,或者在計算機機房附近施工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單位進 行處理。 |
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不如實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本條例以及其餘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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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餘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我的處以5000元如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如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能夠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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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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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組織或者我的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形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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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能夠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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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本條例的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餘違法、失職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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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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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計算機病毒,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並能自我複製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是指用於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專用硬件和軟件產品。 |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做,按照軍隊的有關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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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能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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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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