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帖]開源許可證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的區別

開源許可證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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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2-9-10 13:41:43 只看該做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因CooCox用戶數及影響力愈來愈大,CooCox團隊也逐漸提升了對軟件及代碼協議的重視。在收集整理的過程當中,一些概括好的信息和你們分享一下。

首先借用有心人士的一張至關直觀清晰的圖來劃分各類協議:開源許可證GPL、BSD、MIT、Mozilla、Apache和LGPL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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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是上述協議的簡單介紹:
BSD開源協議
BSD開源協議是一個給於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基本上使用者能夠」隨心所欲」,能夠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能夠將修改後的代碼做爲開源或者專有軟件再發布。

但」隨心所欲」的前提當你發佈使用了BSD協議的代碼,或則以BSD協議代碼爲基礎作二次開發本身的產品時,須要知足三個條件:

    若是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若是再發布的只是二進制類庫/軟件,則須要在類庫/軟件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不能夠用開源代碼的做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作市場推廣。

BSD 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須要尊重代碼做者的著做權。BSD因爲容許使用者修改和從新發布代碼,也容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件發佈和銷售,所以是對商業集成很友好的協議。而不少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議,由於能夠徹底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能夠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Apache Licence 2.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採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相似,一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做者的著做權,一樣容許代碼修改,再發布(做爲開源或商業軟件)。須要知足的條件也和BSD相似:

    須要給代碼的用戶一份Apache Licence
    若是你修改了代碼,須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說明。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須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聲明和其餘原來做者規定須要包含的說明。
    若是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文件,則在Notice文件中須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能夠在Notice中增長本身的許可,但不能夠表現爲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能夠在須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知足須要並做爲開源或商業產品發佈/銷售。
GPL

咱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採用了GPL。GPL協議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許可很不同。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無償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無償使用,但不容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碼作爲閉源的商業軟件發佈和銷售。這也就是爲何咱們能用免費的各類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類各樣的由我的,組織,以及商業軟件公司開發的免費軟件了。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隻要在一個軟件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 協議的產品,則該軟件產品必須也採用GPL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傳染性」。GPL協議的產品做爲一個單獨的產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能夠享受免費的優點。

因爲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件產品必須使用GPL協議,對於使用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商業軟件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適合集成/採用做爲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發布的時候須要伴隨GPL協議等和BSD/Apache等相似。

LGPL
LGPL是GPL的一個爲主要爲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件必須採用GPL協議不一樣。LGPL 容許商業軟件經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須要開源商業軟件的代碼。這使得采用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能夠被商業軟件做爲類庫引用併發布和銷售。

可是若是修改LGPL協議的代碼或者衍生,則全部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的代碼都必須採用LGPL協議。所以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很適合做爲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件引用,但不適合但願以LGPL協議代碼爲基礎,經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作二次開發的商業軟件採用。

GPL/LGPL都保障原做者的知識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複製並開發相似的產品

MIT
MIT是和BSD同樣寬範的許可協議,做者只想保留版權,而無任何其餘了限制.也就是說,你必須在你的發行版裏包含原許可協議的聲明,不管你是以二進制發佈的仍是以源代碼發佈的.

MPL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簡寫,是1998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組爲其開源軟件項目設計的軟件許可證。MPL許可證出現的最重要緣由就是,Netscape公司認爲GPL許可證沒有很好地平衡開發者對源代碼的需求和他們利用源代碼得到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許可證和BSD許可證相比,MPL在許多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方面與它們相同(由於都是符合OSIA 認定的開源軟件許可證)。可是,相比而言MPL還有如下幾個顯著的不一樣之處:

◆ MPL雖然要求對於經MPL許可證發佈的源代碼的修改也要以MPL許可證的方式再許可出來,以保證其餘人能夠在MPL的條款下共享源代碼。可是,在MPL 許可證中對「發佈」的定義是「以源代碼方式發佈的文件」,這就意味着MPL容許一個企業在本身已有的源代碼庫上加一個接口,除了接口程序的源代碼以MPL 許可證的形式對外許可外,源代碼庫中的源代碼就能夠不用MPL許可證的方式強制對外許可。這些,就爲借鑑別人的源代碼用作本身商業軟件開發的行爲留了一個豁口。
◆ MPL許可證第三條第7款中容許被許可人將通過MPL許可證得到的源代碼同本身其餘類型的代碼混合獲得本身的軟件程序。
◆ 對軟件專利的態度,MPL許可證不像GPL許可證那樣明確表示反對軟件專利,可是卻明確要求源代碼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經受專利保護的源代碼(除非他本人是專利權人,並書面向公衆免費許可這些源代碼),也不能在將這些源代碼以開放源代碼許可證形式許可後再去申請與這些源代碼有關的專利。
◆ 對源代碼的定義
而在MPL(1.1版本)許可證中,對源代碼的定義是:「源代碼指的是對做品進行修改最優先擇取的形式,它包括:全部模塊的全部源程序,加上有關的接口的定義,加上控制可執行做品的安裝和編譯的‘本來’(原文爲‘Script’),或者不是與初始源代碼顯著不一樣的源代碼就是被源代碼貢獻者選擇的從公共領域能夠獲得的程序代碼。」
◆ MPL許可證第3條有專門的一款是關於對源代碼修改進行描述的規定,就是要求全部再發布者都得有一個專門的文件就對源代碼程序修改的時間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英文原文:http://www.mozilla.org/MPL/MPL-1.1.html

CooCox源碼協議即將發佈,原始協議見http://www.coocox.com/CN/policy.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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