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必定要書面督促或仲裁後,再離職

  今天去辦事,原本想仲裁,結果被推到了旁邊的勞動監察大隊。瞭解後聽到一個奇怪的說法:生活   若是公司欠薪,本身提出離職,那麼就沒有補償金。   也就是說,正確作法是:局面督促或者勞動仲裁後,再提出離職。     聽到這個說法,吾認爲是有問題的:   公司欠薪幾個月,是我的提出離職的根本緣由。一句輕飄飄的我的緣由,就沒了?   欠薪這麼久,屢次督促無效,嚴重影響了我的生活,難道就不要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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