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CSS的優先權

優先權問題其實就是一個衝突解決的問題,當同一個元素(或內容)被CSS選擇符選中時,就要按照優先權取捨不一樣的CSS規則,這其中涉及到的問題其實不少。

    首先就是CSS規則的specificity(特殊性),CSS2.1有一套關於specificity的計算方式,用一個四位的數字串(CSS2是三位)來表示,最終specificity越高的規則越特殊,在優先級斷定時也就越有優點。關於specificity的具體計算在各類狀況下的數字加成有以下通常規則:

    每一個ID選擇符(#someid),加 0,1,0,0。

    每一個class選擇符(.someclass)、每一個屬性選擇符(形如[attr=""]等)、每一個僞類(形如:hover等)加0,0,1,0

    每一個元素或僞元素(:firstchild)等,加0,0,0,1

    其餘選擇符包括全局選擇符*,加0,0,0,0。至關於沒加,不過這也是一種specificity,後面會解釋。

    按這些規則將數字串逐位相加,就獲得最終計算得的specificity,而後在比較取捨時按照從左到右的順序逐位比較。

    舉一些例子吧:
h1 {color: red;}
/* 只有一個普通元素加成,結果是 0,0,0,1 */
body h1 {color: green;}
/* 兩個普通元素加成,結果是 0,0,0,2 */
--後者勝出

h2.grape {color: purple;}
/* 一個普通元素、一個class選擇符加成,結果是 0,0,1,1*/
h2 {color: silver;}
/*一個普通元素,結果是 0,0,0,1 */
--前者勝出

html > body table tr[id="totals"] td ul > li {color: maroon;}
/* 7個普通元素、一個屬性選擇符、兩個其餘選擇符,結果是0,0,1,7 */
li#answer {color: navy;}
/* 一個ID選擇符,一個普通選擇符,結果是0,1,0,1 */
--後者勝出


    除了specificity還有一些其餘規則

    文內的樣式優先級爲1,0,0,0,因此始終高於外部定義。這裏文內樣式指形如<div style="color: red">blah</div>的樣式,而外部定義指經由<link>或<style>標籤訂義的規則。

    有!important聲明的規則高於一切。

    若是!important聲明衝突,則比較優先權。

    若是優先權同樣,則按照在源碼中出現的順序決定,後來者居上。

    由繼承而獲得的樣式沒有specificity的計算,它低於一切其餘規則(好比全局選擇符*定義的規則)。
    關於經由@import載入的外部樣式,因爲@import必須出如今全部其餘規則定義以前(如不是,則瀏覽器應該忽略之),因此按照後來居上原則,通常優先權衝突時是佔下風的。

    這裏須要提一下IE,IE是能夠識別位置錯誤的@import的,但不管@import在什麼地方,它都認爲是位於全部其餘規則定義以前的,這可能會引起一些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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