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變量

2.2.1變量定義 1.變量定義的基本形式是:首先是類型說明符(type specifier),隨後緊跟由一個或多個變量名組成的列表,其中變量名以逗號分隔,最後以分號結束。列表中每個變量名的類型都由類型說明符指定,定義時還可以爲一個或多個變量賦初值。 2.何爲對象? 通常情況下,對象是指一塊能存儲數據並具有某種類型的內存空間。 把對象的值區分開來,其中對象指能被程序修改的數據,而值指只讀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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