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究起來,電磁兼容標準制定工做已經有70年的歷史,最先是由國際無限電子干擾標準化特別委員會(CISPR)提出,後來世界各大組織及各國政府都相繼制定了許多的電磁兼容標準,目前國際上有權威性的電磁兼容標準和從事EMC標準制訂工做的專業委員會有:安全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標準(TC77)工具
國際無線電干擾標準化特別委員會:CISPR標準佈局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標準性能
國際電信聯盟:ITU標準測試
歐共體:EN標準(CENELEC)和ETS標準(ETSI)blog
德國:VDE標準產品
美國:FCC標準和軍用標準MIL-STD入門
日本:VCCI標準基礎
涉及電磁兼容的國際上標準化組織主要是國際電工委員會(IEC)。而其主要的組織爲第77技術委員會(T77)和國際無線電干擾標準化特別委員會(CISPR)。兼容性
看起來是否是特別頭大,不用擔憂,雖然這些標準制定組織不一樣,但大致內容是類似的,正所謂一通百通,嘿嘿,這些標準都在逐步走向國際統一併且有着統一的制定原則:保證測試結果的可重複性、一致性、精確性;科學、合理、實用、便於操做。
根據標準的不一樣地位和適用範圍,電磁兼容標準體系可分爲基礎標準、通用標準、產品族(類)標準和產品專用標準四個等級。
標準家族
一、 基礎標準
基礎標準僅對現象、環境、試驗方法、試驗儀器、EUT配置和試驗報告等給出定義及詳細描述,但不涉及具體產品。該類標準不會給出固定的限值和產品性能的直接判據,但它們倒是其它各級電磁兼容標準編寫的基礎。
例如:GB/T 17626.2《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就是基礎標準,相似的還有GB4365《電磁兼容術語》、GB/T6113《無線電騷擾和抗擾度測量設備規範》及GB/T17626其餘系列標準等。
二、 通用標準
通用標準以基礎標準爲依據制定,規定了通用環境中的全部產品一系列最低的電磁兼容性要求(包括必須進行的試驗項目和必須達到的試驗要求),根據產品的屬性和使用狀況規定了限值。
通用標準中提到的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能夠在相應的基礎標準中找到,在通用標準中不會作具體介紹,通用標準給出的試驗環境、試驗要求、試驗項目能夠做爲產品族標準和產品專用標準的編制指南,同時對於還沒有創建電磁兼容標準的產品,能夠參考通用標準來提早進行一個電磁兼容預測試。
例如:GB/T17799.3《電磁兼容 通用標準 居住、商業和輕工業環境中的發射》
GB/T17799.2《電磁兼容 通用標準工業環境中的抗擾度試驗》
三、 產品族標準
產品族標準也能夠叫產品類標準,這是根據特定產品類別而制定的電磁兼容性能的測試標準。
產品族標準中規定的測試內容及限值與通用標準中的規定應保持一致,但不一樣之處在於,產品族標準能夠根據產品的特殊性,在測試內容的選擇、限值及性能的判據方面有必定的特殊性和具體性,如提升限值或者增長測試項等。
產品族標準應該說是電磁兼容標準中內容最多的一類標準,例如:
GB17743《電氣照明和相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4343《家用電器、電動工具和相似器具的電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發射》
GB9254《信息技術設備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測量方法》
GB4824《工業、科學和醫療(ism)射頻設備 騷擾特性 限值和測量方法》
這些標準每個都分別表明一個大類產品對電磁騷擾發射限度的要求。
四、 產品專用標準
產品專用標準一般是將具體的條款包含在產品的通用技術條件中而不單獨造成電磁兼容標準。
產品專用標準對電磁兼容的要求通常與相應的產品族標準要求同樣,但考慮產品的具體特性後可增長試驗項目,與產品族標準相比,產品專用標準對電磁兼容要求更加明確也更加具體,並且增長了產品性能試驗的標準。
五、 舉例說明
爲了更好的幫助你們理解以上四個類型,我舉一個醫療行業具體例子:
基礎標準好比我上面提到的GB/T6113《無線電騷擾和抗擾度測量設備規範》 → 通用標準 YY 0505-2005 《醫用電氣設備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並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 產品族標準 GB4824《工業、科學和醫療(ism)射頻設備 騷擾特性 限值和測量方法》 → 產品專用標準 GB9706.27《 醫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輸液泵和輸液控制器安全專用要求》
咱們測試時選擇標準的順序是:產品專用標準→產品族標準→通用標準→基礎標準,並非全部的產品都具有產品專用標準。
六、 試驗介紹及注意事項
EMC(電磁兼容)=4項EMI(電磁干擾)+7項EMS(電磁抗擾度)
4項EMI+7項EMS
看了這個圖,是否是還有印象?!
在進行電磁兼容試驗時,常常會有意或者無心的遇到如下現象:設備試驗通不過期有人會將電纜換爲屏蔽電纜,或者將輻射功率值調到最小,甚至將某個可有可無的部件拆卸掉等等,這些操做無疑都說明試驗人員對電磁兼容試驗的目的理解不正確,許多人作實驗的目的就只是爲了經過認證,致使他們在設備進行試驗時怎樣能經過就怎樣作,但這無疑是捨本逐末甚至會引起嚴重後果的行爲,咱們應該認識到,作電磁兼容試驗的目的是確認產品在實際的電磁環境下可否正常工做,即不干擾其餘設備,也不被其餘設備所幹擾。因此在進行試驗時咱們應遵循如下幾個原則:
(1) 確保受試設備(EUT)處在實際工做狀態,包括所鏈接的輔助設備、電纜種類及長度、是否接地、安裝狀態等。
(2) 確保受試設備(EUT)處於"最嚴酷"狀態,或者說處在最敏感、最不利狀態,作騷擾試驗時,設備處在發射最強狀態。好比一個產品發射功率有十、20、30、40等,那麼在測試時必定要將功率調節爲40,而不能由於功率爲10更容易經過試驗就設置功率爲10。若是不肯定"最嚴酷"狀態,能夠適當改變試驗佈局以期找到這一狀態點。
(3) 使用最接近限值的數據,好比作輻射發射試驗時使天線處在接受最強輻射的高度和極化方向。
注意事項:
(1) EUT應根據實際使用狀況在對干擾最敏感的工做模式下進行試驗。
(2) 試驗時應將試驗配置、EUT工做方式及試驗佈局狀況明確記錄下來,以便必要時可以復現或者對比試驗結果。
(3) 若是EUT用戶手冊規定須要外部保護裝置,那麼在試驗時也應使EUT帶保護進行。
(4) 若是EUT有多個端口或線纜,那麼試驗應選擇足夠多的端口或電纜來試驗,並儘量覆蓋到不一樣類型的端口或線纜來試驗,並將選用狀況記錄在案。
最後說一下抗擾度標準的性能判據:
通用標準中的性能判據:
(1) 判據A:EUT在試驗中和試驗後都能正常工做,無性能降低和製造商所規定的性能等級現象發生;
(2) 判據B:EUT在試驗後能夠正常工做,無性能降低和製造商所規定的性能等級現象發生;
(3) 判據C:容許EUT有暫時的性能下降,只要這種功能可以經過控制操做、復位或者關機等操做後恢復的。
判據A要求最高,判據C要求最低,對於具體是否合格的斷定,通用標準不直接給出,而是由產品專用標準或者製造商給出。
基礎標準中的性能判據:
(1) 在製造商、委託方或購買方規定的限值內性能正常;
(2) 功能或性能暫時下降或喪失,但在騷擾中止後能自行恢復,不須要操做者干預;
(3) 功能或性能暫時下降或喪失,須要操做者干預才能恢復;
(4) 因設備硬件或軟件損壞,或數據丟失而形成不能恢復的功能喪失或性能下降。
通常騷擾引發問題的也都是硬件問題,軟件多數狀況下不會因環境改變而出現問題。
附:常見的幾類電磁兼容標準
醫療設備電磁兼容主要依據標準
CISPR 11/EN 55011/GB 4824:《工業、科學和醫療(ISM)射頻設備電磁騷擾特性限值和測量方法》
IEC 60601-1-2/YY 0505:《醫用電氣設備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並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IEC 61326-1/GB T18268.1:《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的電設備電磁兼容性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IEC 61326-2-6/GB T18268.26:《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的電設備電磁兼容性要求第26部分:特殊要求體外診斷(IVD)設備》
IEC 61000-3-2/GB 17625.1:《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IEC 61000-3-3/GB 17625.2:《電磁兼容限值對每相額定電流≤16A且無條件接入的設備在公用低壓供電系統中產生的電壓變化、電壓波動和閃爍的限制》
家用電器電磁兼容主要依據標準
CISPR 14-1/GB 4343.1:《家用電氣、電動工具和相似器具的電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發射》
CISPR 14-2/GB 4343.2:《家用電氣、電動工具和相似器具的電磁兼容要求第2部分:抗擾度》
IEC 61000-3-2/GB 17625.1:《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IEC 61000-3-3/GB 17625.2:《電磁兼容限值對每相額定電流≤16A且無條件接入的設備在公用低壓供電系統中產生的電壓變化、電壓波動和閃爍的限制》
通訊設備電磁兼容主要依據標準
CISPR 22/EN 55022/GB 9254:《信息技術設備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測量方法》CISPR 24/GB/T 17618:《信息技術設備抗擾度限值和測量方法》
低壓電器電磁兼容主要依據標準
CISPR11/GB 4824:《工業、科學和醫療(ISM)射頻設備電磁騷擾特性限值和測量方法》
IEC 60947-1/GB 10408.1:《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1部分:總則》
IEC 60947-2/GB 10408.2:《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2部分:斷路器》
IEC 60947-3/GB 10408.3:《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3部分:開關、隔離器、隔離開關、以及熔斷器組合電器》
IEC 60947-4/GB 10408.4:《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4-1部分: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機電式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含電動機保護器)》
IEC 60947-5/GB 10408.5:《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5-1部分:控制電路電器和開關元件機電式控制電路電器》
IEC 60947-6/GB 10408.6:《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4-2部分: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交流半導體電動機控制器和起動器(含軟起動器)》
IEC 60947-10/GB 10408.10:《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5-2部分:控制電路電器和開關元件接近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