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IS實踐之請勿踩多進程共用一個實例連接的坑

最近在做一個主進程fork出多個子進程的項目時候,一開始,想在主進程之前 new redis出一個實例,讓fork出的多個子進程共用這個實例,但是總感覺有哪裏不妥! 思來想去,想到這麼個例子來證明這麼做的可怕性 首先在redis裏面建了一個 【1-8,除去4】的集合體 然後在進程裏面有加入這麼段代碼: 把不爲集合成員的4卻返回true  和  爲集合成員的【1,2,3,5,6,7,8】卻返回f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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